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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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前款所称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 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 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 理。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公路水路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部级设施)
2、,由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 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省级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条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强化和落实公路水路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主管部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车)。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维护修 理、检验检测
3、、年度审验、注销退出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技术性管理。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 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 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验检测和适时 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智能 化、轻量化、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 技术水平。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道
4、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 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 )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 )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 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 值标准的要求。(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 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 客运班线、包
5、车客运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 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 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达标管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实车核查,如实记录 核查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 道路运输证。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 件。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6、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 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第三章车辆使用的技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 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第十二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 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 业务培训I,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
7、车辆技术管理标准, 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 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 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 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 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 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转移所有权或者车籍地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
8、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第二节维护与修理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 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 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 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 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 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
9、,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 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 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 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危货车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 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第三节检验检测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
10、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 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 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 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 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 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 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 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十二条客车
11、、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 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第二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 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 )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 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道 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本年度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 术等级。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 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并对检验
12、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 立车辆检验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 (含车辆技术等级)。第四章监督检杳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情况、客车类型等级情 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第二十八
13、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的;(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 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定期向 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车辆管 理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实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信息共享。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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