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 川省第十
2、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 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 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 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 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 轮轻便摩托车。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 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
3、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 摩托车。第七条 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 摩托车。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 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 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 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 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 区域
4、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 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 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第十条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区域,所在地区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 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
5、2年6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 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 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 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 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 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 域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区 域,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 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J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 公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