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docx
《《陕西省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docx(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陕西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 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陕 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非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 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
2、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 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参加投标 竞争的物业服务人。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务系统中建立全省统一的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或解密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逾期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时未密封的、密封处 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企业公章的,视 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
3、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提 交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 点开标。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 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投标 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 称和投标价格。(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前收到的所有
4、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监督并在记录上签字,记 录应存档备查。(四)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现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开标、评标场所必需有摄像录音装置,开标和评标录音 录像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管理、建筑工程、成 本会计等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 邀请业主代表(除业主委员会成员外)参加评标小组
5、。参加 评标小组的业主代表,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从公开报名的业主中确定,有物业服务管理、建筑工程、 成本会计等工作经验的业主优先。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专 家。鼓励跨市(区)抽选评标专家。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招 标投标平台申请抽取评标专家。招标投标平台从物业服务管理评标专家库中自动抽取 专家,经评标小组确定为有效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后公布,任何人不得提前泄露 评标专家名单。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电子 评标系统。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 评标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第三十条招标人根据
6、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 标方法,制定综合评分表及具体评分方法。评分方法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 的方法,合理确定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等各项内 容的比重和分值。鼓励将项目负责人述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列入招标文件 中评分内容,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的,评标时由评标小组三 名不同成员出具共三套问答题方案,经评标小组组长密封后, 由招标人代表在密封封面上编号,供答辩人抽题选答。答辩 时已启动拆封答辩题,不影响答辩效力。招标人可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的物业 服务人信用状况,在评分方法中给予适量加分或者减分。第三H一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 标准和评标方法,根据
7、投标文件及设置有拟任项目负责人现 场述标、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 确认。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 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 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小组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 有排名顺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确定中标候选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
8、弃中标或者因 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确定信用状况优的物业服 务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三十日前确定中标 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平 台中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六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无 效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
9、时应当返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后五日内返还。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 立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建设 单位在房屋销售前,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 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 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
10、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当事人落实本办法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工作抽查和通报制度,推动物业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有序开展。第四十条投标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 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 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 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 聘物业服务人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 服务人的,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11、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 家以及有关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物业服 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 法公告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当事 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计入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 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 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 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
12、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承接查验活动,维护物业 服务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 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物业服 务管理承接查验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统称承接查 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前期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按照 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的活动。第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 权责分明以
13、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五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 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查验;负责对前期物业服务 人承接查验资料进行备案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前期物业 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现场查验。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 建设标准。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 主同意授权前期物业服务人代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 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
14、签订的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 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 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十条 承接查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 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
15、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 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 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 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 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三)查验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16、(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六)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 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 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共同确定物业承接查 验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承接查验内容、查验方法和查验人员 组成等。第十三条 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 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五)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
17、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 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 应当及时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 前期物业服务人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第十五条现场承接查验应当按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 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承接查验指导标准以及设施设备 标准,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 点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 和使用功能。根据不同的查验内容 可以采取不同的查验方 法(一)采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陕西省 物业 服务 投标 管理办法 承接 查验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