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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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审慎稳妥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 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 3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 364号),制定本工作 方案。一、试点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融 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目标,畅通城乡要素流动,以同地、同价、同权、同责为导 向,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2、用地权能,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流转顺畅、收益 共享、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按照守底线、划区域、定范围、有计 划的要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总体统筹,合理确定入市范围,依法控制用地规模,规范市场交 易秩序,统筹平衡收益分配,保护交易主体权利,审慎稳妥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二)工作原则坚持规划引领和用途管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目标、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开发利用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把握好入市和征地关系,统筹区域区位、生产生活、经营性和公益性用途 以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合理确定入市范围、
3、规划布局、用地类型和产业业态,服务乡村 振兴战略,促进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按照规划许可使用土 地。坚持守住底线红线。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 线。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 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切实尊重农民 意愿,落实民主决策程序,保障过程公开透明,严禁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审慎稳妥推进。坚持同地同价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据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依法取得 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
4、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同责,在城乡统一 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同等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保障农民集 体和市场主体权益,加强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入市地块应收缴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用于国家和集体建设完善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底数,按照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功 能、节约集约的原则,有序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低效 建设用地减量化等工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推进基本 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村庄设计品质,促进农村集
5、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高质量利用。二、试点范围和条件(一)试点范围根据自然资源部确定的试点地区名单,本市试点范围为嘉定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 区、青浦区、崇明区。试点区应优先选择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地区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区域,坚持紧凑 布局导向,向新城、新市镇、产业园区等周边,以及保留(保护)村建设边界内公共基础设施 配套成熟的区域集中集聚。(二)入市条件和类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商 品住宅除外),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 关、行政机关等部门限制土地权利,且符合产业准入、功能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
6、要求,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补偿已经处理完毕。入市地块一般应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 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建设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对前期开发建设条件另有约 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重点面向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 合发展,发挥经济、生态、美学三个价值,直接服务产地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 冷链、乡村旅游、创意研发办公、康养、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功能用途项 目。探索适应乡村多样化用地需求的乡村产业混合用地性质和组合用地模式。鼓励支持在符合 规划、区位合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的区域,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
7、设保 障性租赁住房,并纳入住宅专项规划和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 实施统一管理。严格禁止入市土地用于建设商品住房。鼓励试点区探索制定入市正负面清单, 不断完善入市用途目录、用地标准和供地方式,探索编制入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办法。三、试点主要内容围绕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政策体系,强化规划引领和用途管制,创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实现形式,完善入市规则和程序,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一体 化市场,探索入市委托和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入市收益分配管理。(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和实施行动1 .加强规划引领。全面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要求,优化配置集体经营
8、性建设用地空 间资源,保障乡村建设与产业发展需求,整体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基于本市控制性详细规 划或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一张图实施用途管制和行政许可的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完善用途管制 规则和行政许可制度,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条件,规定空间准入审查内容和程 序。2 .优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把握系统性、整体性和均衡性,立足区域发展现状、用地 规模和布局等,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严格区域建设用地 总量控制,科学把握零散农村宅基地、低效工业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整理规模和节奏,腾挪激 活节余建设用地空间资源,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完
9、 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稳妥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创新闲置集体建设用 地处理机制。探索以镇域为单元的空间资源分配均衡调节机制,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开展综合评估,合理确定入市规模、结构、时序,构建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利益均衡路 径。(二)探索入市委托和民主决策机制重点是探索入市相关议事决策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主体地位。1 .明确入市主体,探索入市委托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农民集体,由 依法登记的代表农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工作。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
10、体行使所 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及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 权;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加强指导服务,探索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委托具有市 场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等作为入市实施主体统一实施,依据授权委托书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入市主体充分、公平行使权利,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范要求有序 开展入市工作。2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履行民主决策。尊重农民对入市、征收的选择权和合理诉求,维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主体地位,防止其他组织未经授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入
11、市。 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加强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对入市 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 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有关规定,落实民主决策、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入市地块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和 收益支出等信息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三)完善入市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高效的入市规则、规划土地审批和建设方案审查程序以及基本建设程序。1 .编制年度计划,探索准备机制。区规划资源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根据国土 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
12、展布局、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所有权人意向,制定年度 入市供应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后上报市规划资源部门。编制入市供应计划,在统筹国有和 集体建设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做好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有机衔接,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 应计划,加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的联动,有序控制入市规模和节奏。鼓励试点区探索建立入市 准备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区土地储备机构等专业部门实施土地开发前期准 备。2 .开展入市征询,制定入市方案。入市地块出让前,入市主体应完成拟入市地块勘测定 界,依法申请取得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发的规划土地意见书,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应包括地 块名称、界址、面积、规划条件、土地用途、使用
13、年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委 托入市实施主体、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探索区规划资源部门介入指导入市方 案编制和协助开展入市前征询的工作机制,区规划资源部门应牵头征询区农业农村、发展改 革、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以及入市地块所在镇 人民政府(街道)的意见,连同规划土地意见书一并纳入入市方案。入市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入市决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 示。入市方案作为后续申请入市、拟定合同和履行监管协议的依据。3 .合理评估入市价格,建立评估技术规范。入市主体应当委托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14、 入市土地市场评估,并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入市起始价格或标底(底价)。试点区应参照 国有建设用地,依据上海市城乡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要求,深化细化入市价格评估要求、技术规 范和定价规则。按照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及时更新集体建设用地基 准地价,健全地价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4,提出入市申请,加强入市研判。入市主体应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入市申请,提供土地权属 证明材料、入市决议、入市方案等申请材料。探索建立区人民政府指定区规划资源部门对入市 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工作机制,重点核对民主决策程序、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产业 准入要求、投资运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收益分配情况以及其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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