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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配置,建立出资人权益保护 机制,落实企业经营者投资回报责任,规范公司利润分配管 理,引导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依据集团公司全 面预算管理制度(试行)、集团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润分配,是指按照规定的政策和 比例,对企业实现的可分配净利润在企业和股东之间进行分 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以 下简称各企业)。各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各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战略引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 公司转型发展、双碳行动、
2、科技创新等战略发展目标,助力 公司高质量发展。(二)坚持分级负责。 实施,履行内部管理程序,(三)坚持统筹协调。按照产权级次结合二级管控要求 逐级实施利润分配。坚持公司、外部股东与企业共同 发展,兼顾企业长远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四)坚持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国有 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利润分配要依法依规。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建立由公司本部、基层子企业构成的二级 管理体系。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资产部,具 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程序、要求 等。(二)根据集团相关要求,负责拟定公司本部利润分配 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后落实利润分配管理。(三)负
3、责拟定公司控股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下达利 润分配通知并收取利润分配资金。(四)负责审核基层子企业利润分配建议方案,并提出 审核意见。第七条基层子企业负责协调有关外部股东取得一致 意见,利润分配建议方案经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后,基层 子企业按照公司相关决策要求,具体落实利润分配管理有关 工作安排。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八条企业利润分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 程约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公司注资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第九条.利润分配管理工作原则:(一)除公司章程约定外,原则上只分配当年利润,未 经公司同意不得分配以前年度利润或进行预分配。(二)原则上,当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不分配利润,资 产负债率较
4、高的企业不分配或少分配利润,全资企业在符合 本条情况下,应全额分配当年利润。(三)企业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滚动发展,项目发展任务 较重,资本金投入较大的,原则上不安排利润分配。(四)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等因素对当年利润进行 适度分配,要做好与少数股东沟通,立足企业长远利益适当 降低分配比例。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原则上应在补足资本 金后再实施利润分配。与少数股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以前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施的,暂不分配,待各股东协商一 致后再分配。(五)存在资本运作安排、投资协议特殊约定、内部资 产重组等特殊情况的,可单独核定利润分配比例。第四章一般规定第十条各企业利润分配金额在年报决算的基础上
5、确 定。境内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境外企业参照执行。(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依据公司法规定,在法定公积金占实收资本 比例不超过50%的情况下,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支付权益工具利息。(四)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第十一条可供分配利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两部分。各企业满足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条件的,当年可供分配利润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金额。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一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一提取法定公积金一提取其他公 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等)一支付权益工具利息第十二条各企业不得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外,提取 其他各类
6、公积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分级决策程序公司本部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 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公司控股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长专题会 审批。第十四条各企业按照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履行“三会”审批等相应决策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公司直接参股企业利润分配由相关履行管 理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事先征求公司意见,并在股东会上履责, 向公司反馈股东会表决结果并监督执行。第六章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利润分配方案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各企业应 根据损益预算、资产负债预算及公司要求编制利润分配预算。第十七条各企业应于上一年度结束后,根据财务决算数据,制订利润分配建议方案
7、,于3月底前报公司。第十八条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审核意见。原则上,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审核同意后不 能随意变更。第十九条各企业要按照公司负债率管控要求,强化利 润分配过程管控,按照公司要求统筹做好对系统外股东利润 分配安排。每年12月份,各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 况报送公司。第二十条原则上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各企业 应提前做好资金筹划,确保按照决策要求及时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公司直接控股子企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通知,将 分配利润上缴到公司。第七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对各企业利润分配考核评价工 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利润分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原则上要按照公司审核意见进行 利润分配,违反管理规定或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公司将在年 度绩效考评时按照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细则对 有关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资金管理违规情况进行考 核扣分,每发生一笔扣0.1分。未按时向公司上缴利润的控 股子企业(不考虑股东会滞后因素),应承担公司提出的股 东资金成本。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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