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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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3篇【通用文档】东莞市行政标准性文件治理方法1 其次十一条起草部门提请市*审查的行政标准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府法制局统一收文审查。 其次十二条市府法制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展审查: (一)是否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二)是否与正在实施的市*行政标准性文件协调、连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行政标准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三条送审稿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市府法制局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有关
2、部门或组织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或组织协商的; (二)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不符合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的。 拟由市*公布但文件内容须作较大修改的,市府法制局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再行修改后重新报送。 其次十四条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进行听证会的,市府法制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进行听证会。 实行市*行政标准性文件审查专家询问制度,详细操作方法由市府法制局拟定,报市*批准后施行。 其次十五条市府法制局应当仔细讨论各方面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展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按以下规定报送市*: (一)对无原则分歧意见的,报市*审批; (二)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协调有关单位取得全都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协调后未能取得全都的,应报请市*有关领导组织协调,协调后取得全都意见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四)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市*有关领导协调后仍未取得全都的,应提出解决分歧意见的方案,报市*审定。 东莞市行政标准性文件治理方法2 其次十六条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应当送市府法制局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不得公布。 其次十七条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府法制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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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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