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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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 据“聚、通、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发(2016) 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 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 6 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 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 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 通过第三方依法采
2、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 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 储、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调度、安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数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 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条 对有条件开放类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在贵州省政 府数据开放平台上开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需求申请通道, 及时响应合理的数据开放需求申请。第三
3、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 平台申请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由数据提供部门同级大数据主 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 的,转至数据提供部门;审核未通过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数据开放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 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时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同意开放的,数据提供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予以开放;不同 意开放的,应提供不予开放的依据或理由。第三十二条依法面向社会开放的政务数据,其服务提供的费用 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4、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对开放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管理,确保开放数据及时有效。政府部门需撤销已发布的开放数据前,应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并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公告。第七章数据授权运营第三十四条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各级大数据主管 部门统一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政务数据,开发形成不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服务和产品,并通过贵阳大 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第三十五条支持行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政务数据运营机 构合作,建设行业数据服务平台,依法推动政府和企业数据融合应 用。第三十六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5、外,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 场景应用数据需求,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一)市场主体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交 场景应用数据需求申请。(二)数据提供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需求 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同级大数据主管 部门提供数据;初审未通过的,应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供不予通过 的依据或理由。(三)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场景应用、数据 需求和数据提供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将政务数据资源向市场主体授权运营。审核未通过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 由。(四)市场主体获得授权并使用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形成数据
6、服务和 产品后,应及时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反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质量、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效。第三十七条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务数据服务和产品构 建农业、工业、金融、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 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 式,发挥政务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第八章数据调度第三十八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 展政务数据资源供需对接和数据共享,并根据数据使用部门共享数据 需求,对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形成政务数据资源供需对接清单。数据使用部门对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的申请,应及时纳入政务数据 资源供需对接清单管理。第三十九条
7、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指定数 据专员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并配合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共 享、开放等调度工作。政府部门数据专员在首次确立和调整时,应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统筹 调度机构,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目录,统筹 调度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及时受理本行 政区域数据使用部门提出的跨层级、跨区域政务数据资源需求,并报 上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办理。第四十一条 数据提供部门数据专员负责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 换平台维护本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目录,及时发布政务数据资 源,开展数据质量评估,
8、按流程审核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授权 运营申请。第四十二条 数据使用部门数据专员依本部门履职需要,通过贵 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使用政务数据资源,数据使用部门应保障 政务数据资源的使用安全。第四十三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过程中的 超期督办机制,及时向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数据 专员推送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为简化跨层级政务数据调度授权流程,数据提供部 门可将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根据行政区域划分,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 门备案,整体授权给下一层级对应政府部门直接受理本地区数据使用 部门的跨层级政务数据资源使用申请。第九章数据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网
9、信、公安、保密等有 关单位依法制定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安全保障、风险防范等制度 规范,建立数据安全评估制度、安全责任认定机制和重大安全事件及 时处置机制,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全周期安全保障措施,统筹 构建政务云平台整体安全体系,强化对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服 务企业的监管,配合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对政务数据资 源开展国家安全、保密等事项检查。第四十六条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平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要求,通过网信部门组织的网络安全审查, 平台建设和管理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并建立健 全平台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四十七条 政府部门在采集、
10、共享、开放政务数据的过程中, 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 理。第四十八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政府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容审核、保密审查等保障政务数 据资源安全。数据提供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 落实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等环节安全责任,防范政务数 据资源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共享数据授权管理,强 化对重要敏感等数据使用的监管,按需申请共享数据,严格控制共享 范围,确保共享数据规范使用,不被泄露、滥用、篡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篡改、获取开放政务数据资源,不得将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擅自转
11、让、挪作他用。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工 作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务数据管理评价考 核体系和发布机制,每年组织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检查工作,可委 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和各政府部门 数据资源的数量、质量、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安全管理、规范使用 等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报告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 和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第五十一条 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省大数据主管 部门接到投诉后,会同相关部门核实
12、情况。违规行为属实的,由省大 数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给出处理结果,督促被 投诉部门加快整改,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提出投诉的部门。对违反本办 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有关部门应 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企业的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等行 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 42号)同时废止。据开放限用于政府部门面向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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