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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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08年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5年4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1年1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 促进生态文明建
2、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以 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拒不履行养护责任 书约定的养护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二)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 理疑似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
3、木主管部门处以每株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三条 非法砍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 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树名木及其制品,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四 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未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4、由古 树名木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实施。第三十五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 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 空间规划,并将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 传、科研以及属于私人所有的古树
5、名木经济补偿等经费列入本 级预算。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 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 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 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古树 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宣传中积极融入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 对古树名木的自觉保护意识。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
6、持 古树名木科学保护研究,加强古树名木基因资源保护,推广应 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者认养古树。捐资、 认养古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者认养约定享有一 定期限的署名权、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 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损坏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 劝止、举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单位、个 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
7、 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每五年开展一次普查,每年组织一次 检查,对古树名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为一 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为二 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为三 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古树名木 认定规范对拟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的树木进行鉴定,由市古树名 木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一级古树和名木按照规定程序经省古 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报请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二级古树 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三级古 树由区(市)县
8、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人民政府 认定和公布。古树名木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在公布为古树名木前告知 所有权人,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 情况,完善古树后续资源档案,对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 年的树木建立完善古树后续资源档案;对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 满一百年的树木,参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第十五条古树名木的养护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 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 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 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第十六条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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