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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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 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 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 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 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
2、导向、 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 则,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推动以考促改,客观反映工作实绩。第三条 【考核对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绩效管 理,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 位)。第四条【组织主体】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组 织,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受省食 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具体实施评议考核。(三)大、中型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四)提供食品经营服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者;(五)大型食品仓储企业;(六)大型冷链食品运输(配送)企业。除前款以外的其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 办者、商业综合体管
3、理者、食品仓储企业、冷链食品运输(配送) 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员。本条所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 (零售)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食品安全总 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 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食品安全管理 能力。被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不得担任食品安 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第六条【主体责任与法律法规的衔接】 食品生产经营主 体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4、,应当纳入食 品安全风险评级和信用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 定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第七条【社会责任】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 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开展培训宣贯、建立健全行业规 范和奖惩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八条【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 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食品生产经 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等主 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
5、法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 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 全员承担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食 品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本单位生产经营环境条件不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设施设备存在故障等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 险的,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 否决建议,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会同有关人员分析研判,采取处 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十条 【培训考核】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每年应开展食品安 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等 内容的
6、培训并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大中型食品集中 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制定和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建立 培训、考核档案,评估培训效果,对培训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本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培训考核】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试题库。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 体开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十二条 【抽查考核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总监、食
7、品 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经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60-89分的为基本合 格,60分以下的不合格。第十三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后处理】经抽查考核不合 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整改期间,抽 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得履行本岗位的职 能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整改并自评合格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 对其再次抽查考核,评估整改情况。经抽查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8、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排查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应当依据食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 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保证食品安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制 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本单 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 业、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国性食品展销会举办者、 大型商业综合体
9、等应当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 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 度和机制。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 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六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日管控、月总结责任】 除本办法第乂条(上条)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月总结自查机制。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员应当每日根据风险管控 清单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 措施,在风险管控清单上予以记录并及时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员应当每月汇总风险隐患 排查记录,排查问题整改情况,制定常发、易发问题管控措
10、施。第十七条【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有 责任和义务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各项监督管理,不 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 理、风险监测等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责任人员应 积极对接相关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食 品安全自查和整改情况,及监管部门出具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记录表等食品安全信息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听取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意见,接受消费 者的监督,并安排专人记录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第十八条【监督抽查管理】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
11、实施风险分级 管理,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将 月调度或月总结等自查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 后,应当及时对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以抽查方式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按照规定进 行记录和评价。第十九条【监督责任】 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 品安全包保干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 平、日常履职等情况作为包保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关
12、键岗位人员调整】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有权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缺陷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 全员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书面提出调整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所称食品集中交易市 场,指依法设立、为食品、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 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食品批发 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农贸)市场。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综合体,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 展览、等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库、地 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廓等级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 筑组合体。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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