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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中专部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我校教育信息化管 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 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历教 育学生学籍电子办法(试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 电子学籍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3+2” 分段制等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前三年) 学生学籍管理。三、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招生及教 育教学部门要了解学籍管理相关业务知识和处理流程,明确 职责划分,
2、落实管理责任。四、加强监督检查,每学期由学校成立专门工作组,安 排时间对学生的在校情况进行核查,切实保障学生权益。五、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电子学 籍档案和纸质学籍档案。学校在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籍信息模 块(以下简称学籍信息模块)中完善部分学籍信息。学籍信息模块包括学籍信息备案、毕业证书打印、学籍信息查询等 三个功能。电子学籍档案和纸质学籍档案基本信息一致。第二章 入学与六、招生对象必须符合省中职学生入学条件,由学校招 办负责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七、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本,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
3、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 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延 期报到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八、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 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 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 留入学资格期间,暂不具有学籍。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 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 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九、新生办理完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生系统 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新生秋季电子学籍截止日期为当年 11月20日,春季电子学籍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新
4、生电子学籍后,学校需在学籍信息模块进行电子学籍 备案,备案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20日,春季学籍备案截止 日期为当年5月20日。新生电子学籍备案时间截止后,不 再办理当年春季和秋季新生备案手续。学生学籍号会在录入 “国家系统”后自动生成,校内学号由学校在学生确定班级 后统一编制。学号编制规则如下:年份后两位+招生批次代码(两位)+专业代码(两位) +班级代码(两位)+流水号(三位);招生批次代码:春季(1);秋季(2)专业代码:电力机车运用与检修(01);铁道工程施工 与维护(02);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维护(03);城市轨道交 通供电(0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05);航空服务(06); 民航
5、运输服务(07);计算机应用(08);电子商务(09); 音乐表演(10);会计事务(H);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12); 物联网技术应用(13)如有新增专业,以此顺序类推。班级代码:各专业下产生的99的流水号。例如:21春车辆一班第一个学生的学号为2110例如01;21秋计算机二班第一个学生的学号为2120802001; 第三章 学习形式和修业年限十、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 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 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至少1年。第四章学籍变动或信息变更十一、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 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生必须办理完相应手续后
6、,由学籍科 在“国家系统”和“学籍信息模块”做相应处理。未办理 相应手续的情况,不予处理,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 担。十二、转学: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 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由转出学校通过全国 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学生本人书写的转学申请,转 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学校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 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跨省辖市转学以及涉及转学学生30 人以上批量转学的,需逐级审批上报核办。跨省转学,由转 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备案。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毕 业年级的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3+2” 分段制
7、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学生由普通高中或技工学校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 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办理,需由转入的学校上传原就读学 校学籍证明材料的电子版。转入非省管专业的,报省辖市级 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转入省管专业的,报审核。中等职业学 校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专业。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均应保存 备查。十三、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生处批准,可以转专业: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 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 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 他专业学习;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3+
8、2”分段制跨阶段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 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 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十四、留级: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 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 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年级,不及格的课程可重修重考,原 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十五、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负责领导 签字确认后,到学籍科备案,未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将按自 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我校原则上允许学
9、生 休学一年,可申请一次休学。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 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 学,经学校学生处审核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复 学后上随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复学后,达到修业年限, 方能申请毕业。十六、退学、注销学籍,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 长(监护人)签字确认,办理学校的正式退学手续后,由学 籍科在“国家系统”进行退学和注销学籍处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认定 其退学,并通知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如无法通知其监护人 或有关单位,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仍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
10、 可视为自动退学,学生电子学籍应按退学处理: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 .擅自离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超过3个月的。十七、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 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备案。十八、已学籍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 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 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上传派出所开具的户籍单、户口 簿户主页和本人页等证明材料电子版,学籍主管部门须在10 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原件留学校备查。第五章 学生档案管理十九、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
11、档案,学 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 .新生入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录取审批表复印件 等相关材料;2 .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表(包含学生基本信息、 奖惩记录、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个人鉴定、 考试成绩、操行评定、毕业鉴定、考勤统计等信息);3 .实习鉴定表;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6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7 .体检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移交相关部 门,暂无法移交的由学校归档保存。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二十、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 予毕业:1 .思想品德评价及操行评定合格;2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
12、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3 .毕业前取得至少一种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 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职业技能、艺 术修养和体质健康等。“3+2”分段制学习的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 任务,成绩合格,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水平,由学生本 人和学校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发放中等职业教育 毕业证书。学校应通过国家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 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二十一、结业: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 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 格者,或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
13、业证书。二十二、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 生,学校可以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二十三、每年6月11日开始,在学籍信息模块中根据 各中等职业学校备案的学籍数据为中职毕业生办理毕业证 书。毕业证书由统一印刷后交各中等职业学校,由学校粘贴 毕业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后颁发给毕业生。学校收到毕业证书后,应通过全国学生系统为学生办理 毕业,为学生制作学习档案,学籍主管部门进行毕业审核, 全国学生系统内毕业学生不再生成毕业证书号。学校核对信 息并打印应届毕业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后作为永久档案保存。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毕业生可通过“政务服务网” 申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 电子学籍信息服务二十四、依据学籍信息模块提供学生在校信息查询服务。 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可查询学生本人电子学籍信息,社会部 门及个人可依据毕业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在学历认证系统内 对毕业信息进行查询、验证。第八章附则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 如与教育厅发布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 异议的地方,以教育厅发布的学籍管理规定为准!二十六、本办法由职业学院中专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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