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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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绍越市监府销听告2022) 0315号绍兴市东霖纺织品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 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 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 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一、你公司系本局辖区内的公司制企业,在2011 年10月13日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 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公司已连续三 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18、2019、2020年度报告,已被本 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本局通过对你公
2、司登记住所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西 路173号302室进行现场核查,在该登记地址处未见经营活动, 未发现你公司经营主体,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你公司的登记电话与 你公司进行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 市越城区税务局调取了你公司的纳税情况,你公司纳税状态显示 为“非正常”。三、你公司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说明正当 理由,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 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 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J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第六
3、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J之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局拟对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 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 申辩意见,你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 (地址:08)提出;如果要求听证,你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 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叶增、胡立刚 联系电话: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5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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