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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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 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及 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精准及时。坚持应救尽救,立足于“托 底线”主动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 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及家庭实施救助,确保求助有门,救 助及时。(二)公正公开,快捷施救。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 内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坚持公正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 正。(三)政策衔接,社会帮扶。坚持部门职能作用
2、与高效 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 头,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相结合。第二章 对象认定第三条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或 个人;非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 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 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七条资金筹集1 .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的临时救助资金;2 .市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3 .各区(市、县)、直属各乡镇按不低于市级下拨资金 1:1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4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救助对象提供捐助。第十八条资金监管1 .城乡临时救
3、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纳入财政专账管理, 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不得提取管 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2 .各级民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和 社会监督。第七章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区(市、县)民政部门、新区直属各乡镇要 把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当前和今后重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 责任、加大投入,充分履行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 的职责。第二十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新区直属各乡镇要10 - 充分发挥村(居)民政协管员的作用,做好困难排查、信息 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区(市、县)民政部门、新区直属各
4、乡镇 要深入开展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 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公益广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 - 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 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 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非户籍(急难情形 发生地在的家庭或个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 象。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一)家庭对象1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 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
5、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 困难的家庭;2 .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 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 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 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 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3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 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4 .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 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 庭;5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支出超出上年度家庭总
6、收入的50%以上)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 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6 .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 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 庭;7 .区(市、县)及新区直属各乡镇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 救助对象。(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 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孤儿。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急难救助对象: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及家庭,重点是困难程度特别大、 面临生存危机急需帮助的急难家庭
7、,且经临时救助之后仍然 存在生活困难,救助金额超5000元以上的对象。根据困难 情形,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突发性、应急性等 不可抗拒因素面临严重生存危机的急难救助对象个人及家 庭。(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及家庭因患重大 疾病或其他突发性原因生活刚性支出骤增超出家庭承受能 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一般情况保障救 助为家庭对象的,结合家庭人口实际,给予1个月至6个月 的基本生活,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救助为个人对象的, 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
8、,给予1个月至6个 月的基本生活。若经过临时救助之后仍然无法缓解且救助金 额超过5000元的,参照急难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包括以下 范围:(一)家庭对象救助1 .因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 时严重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给予3-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2 .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 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 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 理确定;3 .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 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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