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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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 简称
2、安全培训I)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 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 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
3、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 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 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 查。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三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 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三
4、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 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 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 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 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 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 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5、、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 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 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6、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 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I、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 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 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 会监督。对安全培训机构的
7、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 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 括:(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 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 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8、(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 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
9、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 责情况实施监察。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 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的;(
10、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 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 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I,生产经营单位和参 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
11、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 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第四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 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 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相关
12、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的。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13、。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 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 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 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 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 作职责,依法对所
14、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 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 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 发。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 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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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033 安全生产 培训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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