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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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 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 946号),统筹布局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升知 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织好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 务网,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 知办发服字(20204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 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 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 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及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信
2、息公共 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黑龙江省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的认定。 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服务网点的培育、 推荐、管理和推广。第二章服务网点认定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 公共服务的机构,可以申报服务网点。第五条申报服务网点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不少于2 名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省内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
3、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 公共服务。(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 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能够运用基础信息资源、 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和分析工具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 询、培训等服务。第六条 服务网点认定申报材料包括:(一)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书;(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发展规划;(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材料(如科技查 新人员培训证书、信息服务培训证书、专利代理人证书等);(四)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情况说明;(五)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六)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申请认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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