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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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违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 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 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医保办发2022 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 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 适用本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
2、 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 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第四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 当的原则。第五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违法违 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由两个或以上统筹地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相应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 别就涉及本统筹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第六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接受财政
3、、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七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 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或因举报避免医保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 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 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 员的违法违规事
4、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 撤回举报;(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 仲裁等法定程序;(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九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 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 200 元。第十条办法所称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 金损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第十一条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根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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