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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考勤管理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考勤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 序,建立良好的学风,根据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须到校,不能按期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者,按退学处理。学生应该自觉遵守 学校的学习纪律和作息时间,按时上课和自习,不得旷课、 迟到或早退。节假日外出,应按时返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 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累计 学时,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及学校统 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
2、动、军 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一)学生考勤工作由学生科及辅导员主管。专业课老 师对学生出勤进行点名考核,辅导员不定期进行课堂抽查 (一周不得少于2次),每月月末由辅导员及学生会考训部 汇总出勤情况到学生科公室,由学生会考训部负责人整理, 学生缺勤情况每月至少公布一次。(二)理论教学、实验课缺课,按课内实际学时计算; 实习、军训、劳动、集体活动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三)考勤结果纳入课程成绩考核。缺课累计超过该课 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将按大学学生成绩管理细则 规定,取消学生考试(查)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四)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旷考或者擅自离校 及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4
3、学时计 算,节假日除外),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1 .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2 .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累计旷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4 .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 .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6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应累加计算。(五)上课迟到、早退者扣除德育分1分/次;无故旷 课2学时者扣2分/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形式政策报 告和党团活动者扣除2分/次。(六)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三天内(含三天)由辅导 员(班主任0签批;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核实签 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
4、学生回校后应及时销假。无不正当理 由,擅自离校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1 .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2 .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4 .擅自离校8至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 .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七)学生一般情况下必须居住在寝室内,上网包宿、 无故夜不归寝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两次以上给予警告 或警告以上处分。(八)在国家法定假日时提前擅自离校或假后未按时返 校者,取消本年度奖助学金、评优,推优及上党课资格;如 是学生干部,取消学生干部资格;如是入党积极分子,取消 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如是预备党员或党员除按学生
5、管理规定 处理外,进行党内教育,情节严重者按党规党纪进行严肃处 理。三、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一)请假程序1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提 前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2 .不准以短信形式请假或者事后告之,否则视为逃课。3 .学生请假离校超过一天必须向辅导员老师提交书面 申请,且征得本人家长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 理,离校期间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4 .学生请病假或事假需要离开学校,均须到学院辅导员 处填写请假条并记录备案(病假需带校医院证明)经批准签 字后方能生效。5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报考驾校, 考计算机证书,教师资格资格考试及其他职业技能认证考试 时可以给事假,如培训学习时间和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必须 以学校课业为主,不得请假。6 .遇有直系亲属婚、病,丧或其它重大事故必须由本人 参加时,须由辅导员核实,方可以请事假。7 .经批准请假的学生,返校后立即到学院辅导员处办理 销假手续。(二)审批权限为:1 .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辅导员可以直接审批。2 .请假时间在一周内需先向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辅导 员核实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审批。3 .请假时间一周以上的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4 .请假不得超过学期的三之一以上,否者按休学处理。 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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