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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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 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根 据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和大学仪 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及其他资金购置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交 通工具、软件)。第三条各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实 际,提前统筹谋划,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对本单位次年拟 购仪器设备的品名、类别、规格、数量及其购置必要性进行 评估、论证,说明购置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编制本单位次 年“新增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初步计划表”(详见附件1), 书面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于当年5月 汇总编制次年“全校新增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初步计划表” 并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相关要求汇总报审批。第五条各单位按本规定编制新增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初步计划的同时,应及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要求提请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或有关专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申购论 证。第六条 计划用国拨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 器设备,各单位必须在预算编制阶段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要 求完成申购论证;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相关专项归口 管理部门组织申购论证并批准购置的,学校相关项目归口管 理部门或经费预算管理部门不应受理其申请。第七条 未列入当年“全校新增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初 步计划表”的仪器设备,相关单位不得在当年购置。对于因 工作任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增补购置计划的,应履行 相应计划补报或预算调整程序且获批准后方可购置。第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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