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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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附件: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 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 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湖北省(以下简称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 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 救助基
2、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四条根据救助基金运行实际,我省救助基金统一设在省级。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统一政策、多方筹集、省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响应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一)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文件;(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和救助网点;(三)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四)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但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五)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救助基金管理机
3、构的考核 结果;(六)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的个 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 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不得在 救助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 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救 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 和丧葬费
4、用后,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人或其他相关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交 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 协助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 构进行追偿。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赔 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退还救助基金 垫付的相应费用。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负赔偿责任赔付道路交通 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相关部门 和单位在调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先确认赔偿义务人 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
5、费用。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 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 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 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第二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批准核销:(一)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 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
6、基金垫付 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 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四)省联席会议认为可以核销的其他情形。省联席会议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遵循“账销案存”的原则, 制定核销实施细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 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专户的,由湖北银保监 局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 以公告。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材料或者拒绝、推 诿、拖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办公室的 工作人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
7、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 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 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 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 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以
8、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或 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鄂财金2011) 13号)废止。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出台有何背景?(-)中央文件有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 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107号
9、令)和财政部、 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 1号),对理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管理体制、确定提取比例、扩大使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履行 牵头主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 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根据107号令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11年制 定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实 施办法。(二)实际工作有需要。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 命钱。我省救助工作开展以来,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基金使用率不高
10、、发展不充分、 抢救费用时限较短、抢救费用限额较低、审批程序较为复杂等问题,救助基金救急救 难、服务群众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入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提升救助标 准、便利度和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二、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 村部令第107号)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
11、1号)等。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和管理机构职责、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办法名称。我省救助基金试行办法执行了 10余年,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 执行的情况看,发布正式的办法时机已经成熟,本次修订后拟采用湖北省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为名称。(二)总则。一是根据107号令的精神,调整我省救助基金管理级次,将基金统 一设在省级,实现省级统筹。二是明确我省救助基金管理方式,由省级统一购买服务, 从符合国家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中依法择优确定救
12、助基金管理机构。(三)关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机构职责。根据近几年工作实际,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增加省高级法院和省民政厅为成员单位,并明确相关职责。省法院负责指导 全省各级法院受理、审理、执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诉讼案件。省民政厅负责指导 殡葬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明确省、市(县)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省联席会议 日常工作。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自承担上级和本级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四)关于救助基金的筹集。明确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 出金额3倍以上,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五)关于救助基金使用。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
13、险机动车本车人员 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二是取消抢救费用限额,将原办法中抢救费4万元的垫付限 额取消,不再设限。三是延长抢救费用时限,由原来的3天调整至7天,并明确特殊 情况下可超过7天。四是简化审批程序,将抢救费用审核程序由原来的卫生部门初审、 基金管理机构审核,调整为由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审核。五是缩短抢救费用的审核时限, 由5个工作日调整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六是对丧葬费 用垫付形式进行调整。考虑实际情况,办法提出丧葬费用垫付形式可结合事故处理部 门与受害人近亲属最终协商一致的结果予以垫付。七是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 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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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道路交通 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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