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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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区船舶修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标准,现就我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监管工作指导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精神以及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章规定,进一步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实行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制
2、度,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从源头上遏止事故发生。二、监管工作指导要求针对我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事故特点,根据各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流程,分析作业危害程度,确定危险作业类别及相关安全监管等级,制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企业培训、部门考核”的原则,配备专门人员实行现场监管。(一)船舶建造企业基本工艺流程钢料出库 预处理 切割下料 小组立 中组立冷热加工 分段制作 分段脱胎 分段预舾装 分段喷涂分段总组 总段合拢 船体涂装 船舶下水 机器设备安装 码头舾装 船舶试验及试航 船舶交付(二)船舶建造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基本要求(见附件2)(三)船舶修理企业基本工艺流程:船舶进厂 工程勘验 生产准
3、备 生产实施工程试验及交验 船舶开航(四)船舶修理改装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基本要求(见附件3)(五)船舶修造危险作业基本类别:1高处作业;2明火作业;3船舶及封闭舱作业;4合拢作业;5船舶下水作业;6高温作业;7起重作业(六)船舶修造事故伤害基本类别: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锅炉爆炸;12容器爆炸;13其他爆炸;14中毒和窒息;15其他伤害三、监管工作主要部门及人员职责 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实行“综合监管”原则:(一)区经济贸易局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现场监护人员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教育、培训
4、、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浙江省地方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有关条款的宣传、贯彻及落实工作,参与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落实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协同区经济贸易局开展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宣传、贯彻及落实工作。(三)海洋与渔业、人事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消防、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 (四) 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履行地方
5、政府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督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的建立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管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根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事项依法履行相应行政执法权限,具体落实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工作的执法检查。(五)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危险作业类别和监管等级的确定、现场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各项企业规章制度,并确保制度在企业内部的全面实行。其他企业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具体法律责任。船舶修造企业依法对所属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职责。(六)船舶修造企业所属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承包、承租项
6、目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监管责任。负责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的配备及有效监护。(七)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仓储、运输、财务、人事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八)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九)船舶修造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危险作业行为依法履行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四、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船舶修造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实行以下管理制度:1、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
7、标准规定对本企业的作业行为按危险作业类别进行归类,并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船舶修造企业必须保证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独立行使监管职责,建立并完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4、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当由企业进行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持证上岗。5、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在危险作业未结束前,不得擅离岗位。6、对同一危险作业,因工作期存在连续性需配备两个以上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的,必须实行相邻现场安全监护员交接班制度。7、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及时制
8、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预兆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8、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行为和一时无法消除的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必须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撤出作业现场,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附件2:船舶建造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基本要求一、钢料出库危险源:起重伤害起重伤害基本监护要求:1、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2、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3、作业环境(含风力、照明等)及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二、预处理危险源:火灾爆炸火灾爆炸基本监护要求:1、保持通风;2、机器设备启动前应检查设备完好;3、喷漆
9、泵应接地并确保良好状态;4、控制作业周围内其他作业或人员引起的明火。三、切割下料危险源:起重伤害、职业病起重伤害基本监护要求:1、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2、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条板捆绑应牢固;3、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职业病基本监护要求:1、作业人员应保证眼睛、口部防护;2、检查切割设备自身防尘措施是否有效。四、小组立危险源: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基本监护要求:1、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2、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3、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10、;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物体打击基本监护要求:保证片体摆放、堆放稳定。五、冷热加工危险源:机械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基本监护要求:1、 剪、切、冲、压等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应确保现场有安全监管并统一指挥;2、 所有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应确保完好。起重伤害基本监护要求:1、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2、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3、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六、中组立危险源: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基本监护要求:1、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2、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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