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其他单位)信用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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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设计单 位)信用评价标准;2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 评价标准;3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 价标准;4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它类别)信用评 价标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为有效期内的 基本信息评价分、良好信息评价加分、不良信息评价扣分之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评价,根
2、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为有效期内的基本信 息评价分、良好信息评价加分、不良信息评价扣分之和,低 于0分时按0分计,高于100分时按100分计。存在失信行 为评价信息的,处罚期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按0分计。施工单位的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标准时, 按最大分值进行加分或扣分。第三条基本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满 足以下要求的,获得基本信息评价分70分;未报送基本信息 或不满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评价分为0分。有多市场主体类 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一)登记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 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3、登记制 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材料(以扫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记的信息与市场 主体证照载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齐备。(二)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 (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 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第四条 承揽项目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的承揽项目信息在合同 签订后,施工单项合同金额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合同 金额达到100万元,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以联合体名 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 包
4、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 同协议书、标后监管数据填报确认表等佐证材料。第五条 合同履约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在合同项目完工后, 项目法人对其合同履约行为综合评价为合格或良好的有关 信息评价。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信息按每一个合同工程得 0. 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 5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 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应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 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中标
5、通知书(或项目法 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 书、项目法人综合评价意见等佐证材料。第六条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等级、水利安全标准化评审有关信息 评价。施工单位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 行评价:(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等级 为施工类AAA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施工类AA的得2分,信 用等级为施工类A的得1分;(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 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分。有多市场 主体类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三)通过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 审,等级为水利部
6、一级的得3分,等级为福建省二级的得2 分,等级为福建省三级的得1分。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有效期按相关文件或证书的有 效期,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1年,自取得相应社会良好 信用信息之日起算。申报应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第七条工程获奖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 程项目建设,并有项目获奖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 下工程获奖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 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满分为10分,获奖文 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 的百分八十得分,第七名
7、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百分之五十得 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二)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 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奖项的 得8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三)获得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 一等奖满分8分、二等奖满分6分、三等奖满分4分,获奖 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 分的百分八十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百分之五十 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四)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6分,以获奖文件 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五)获得福建省水利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满分3分、 二等奖满分2分
8、、三等奖满分1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 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百分八十得分, 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百分之五十得分(以获奖文件中 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获得福建省“闽水杯”优质工程金奖 得3分、银奖得2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获得上述奖项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计加分高于10 分时按10分计。多类别市场主体不得多头重复报送。工程获奖评价信息应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有效期 第(一)(二)项为2年,其余为1年。申报应提供获奖文件 等佐证材料。第八条通报表彰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 程项目建设获得表彰的有关信息评价(第十一条情形除 外)。施工单位有以下通报表彰信
9、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 价:(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8分。(-)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三)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表现优良,被福建省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3分。通报表彰信息评价应自被通报表彰文件印发之日起计, 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表彰文件等佐证材料。多类别市场 主体不得多头重复申报。第九条行政处理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 程项目建设,受到行政处理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 下行政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被 相关行政部门查核,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每 发生一次扣10分;(-=-)被相
10、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尚 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等行 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三)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每发生一次扣10分;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 5分;(四)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每发生一次扣8分;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每发生一 次扣3分。行政处理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行政处理文件印发 之日起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自行政处理期 满之日起算)。评价依据为相关行政处理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条违法违规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 程项目建设,有违法违规行为被通知停工整改、责成
11、业主 追究违约责任、建议解除合同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 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 生一次扣8分;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 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二)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 发生一次扣5分;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业主追究 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违法违规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 算。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公告等等佐证材料。第十一条 质安事故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 工程项目建设,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评价。 施工单位
12、有以下质安事故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25分;(二)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15分。 质安事故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 发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的通报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二条项目日常监管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 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有关信 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下项目日常监管信息的,按相应标准 进行评价:(一)因质量或安全等问题被要求整改,省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市、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二)项目业主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质量
13、或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诉至 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项目日常监管信息评价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 起计,1个月后施工单位如完成问题整改可申请信用分修复。 如该问题无法整改,则评价有效期转为6个月。评价依据为 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完成证 明等佐证材料。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述失信行为的,按相应标准进 行评价:(一)使用虚假材料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总得分 为0分;(二)发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评 价总得分为0分;(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的,信用评价总
14、得分为0 分;(四)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 失履约能力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五)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行政处理期 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六)被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 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七)被“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 分为0分。第(一)(二)项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相关部门出具 有关文件之日起计,其余行政处理结束后可申请信用修复。 评价依旧为相关文件。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息被水利部记录公告评价指施工单 位
15、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 公开,尚未构成第十三条信行为情形的相关信息评价。施工 单位发生不良行为信息被水利部记录公告,应自不良行为记 录信息认定的处理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按水利部扣分标准 完成报送,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计,评价有 效期1年;未在3个月内完成报送的,自相关评价信息报 送评价平台之日起按水利部扣分标准的双倍计,评价有效期 1年。评价依据为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施工单位在福建省内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全国水利 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及评价平台重复评价的,按评价 标准第二条第二款执行。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评价且尚未到期的,在 本办法实施前维
16、持原评价结果不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 本办法重新评价,其评价结果运用至原有效期结束之日。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为有效期内的基本信 息评价分、良好信息评价加分、不良信息评价扣分之和,低 于0分时按0分计,高于100分时按100分计。存在失信行 和,低于0分时按0分计,高于100分时按100分计。存在 失信行为评价信息的,处罚期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按0分计。勘察、设计单位的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标 准时,按最大分值进行加分或扣分。第三条
17、基本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 满足以下要求的,获得基本信息评价分70分;未报送基本信 息或不满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评价分为。分。有多市场主体 类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一)登记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 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 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以扫 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记的信息与市场主体证照载明的信 息一致,信息齐备。(二)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 (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 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第四条 承揽项目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承揽
18、我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的承揽项 目信息在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金额或工程 总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服务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每一 个合同项目得0.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 方得0. 5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 为评价信息的,处罚期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按0分计。监理单位的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标准时, 按最大分值进行加分或扣分。第三条基本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满足 以下要求的,获得基本信息评价分70分;未报送基本信息或 不满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评价分为0分。有多市场主体类别 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一)
19、登记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 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 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以扫 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记的信息与市场主体证照载明的信 息一致,信息齐备。(-)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 (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 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第四条 承揽项目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的承揽项目信息在合同 签订后,监理服务单项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每一个合同项 目得0.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得0. 5 分。承揽
20、项目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 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 申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 同协议书、标后监管数据填报确认表等佐证材料。第五条 合同履约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在合同项目完工后, 项目法人对其合同履约行为综合评价为合格或良好的有关 信息评价。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信息按每一个合同工程得 0. 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 5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 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应自合同工程完工验
21、收鉴定书通过 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 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 书、项目法人综合评价意见等佐证材料。第六条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等级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以 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等级 为监理类AAA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监理类AA的得2分,信 用等级为监理类A的得1分;(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上 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分。有多市场主体 类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有效期按相关文件
22、或证书的有 效期,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1年,自取得相应社会良好 信用信息之日起算。申报应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第七条工程获奖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 程项目建设,并有项目获奖的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以 下工程获奖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 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 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满分10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 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百分八十得分, 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百分之五十得分(以获奖文件中 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二)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
23、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奖项的 得8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三)获得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技进步奖的, 一等奖满分8分、二等奖满分6分、三等奖满分4分,获奖 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 分的百分八十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百分之五十 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四)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6分,以获奖文件 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五)获得福建省水利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满分3分、 二等奖满分2分、三等奖满分1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 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百分八十得分, 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
24、百分之五十得分(以获奖文件中 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获得福建省“闽水杯”优质工程金奖 得3分、银奖得2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获得上述奖项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计加分高于10分 时按10分计。多类别市场主体不得多头重复报送。工程获奖评价信息应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有效期 第(一)(二)项为2年、其余为1年。申报应提供获奖文件 等佐证材料。第八条通报表彰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 程项目建设获得表彰的有关信息评价(第十一条情形除 外)。监理单位有以下通报表彰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 价:(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8分。(二)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三)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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