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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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梓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节约 集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农业农村局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 知(农经发2019) 6号)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建设活动的, 有关政策的,第三条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 适用本办法。享受生态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
2、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 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 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 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节约 集约利用土地,注重乡村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遵循规划先在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 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村民委 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 定。(四)讨论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通 用图集户型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门审定后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 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村民农 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 会议记录、拟建住宅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住宅层高和面积等情 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 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五)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实行“一站式”审查,所涉及 的部门经联审联办后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 批表签署意见。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 用地是否符合
4、面积标准、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是 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 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所主要负责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 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建中心主要负责审查村民是否选用农村村民住宅通 用图集,对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 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以及是否经过县住房和城级建设局审定等 要求进行审查。涉及文物保护、文旅、环保、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 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办理农用地
5、转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 到村级组织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 部门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批准后核发农村宅基 地批准书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 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街道每月5日前按批次用 地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及 时组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办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批准后的 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核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利用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
6、、扩建农村住宅的, 宅基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层数、风貌和审批程序等要求,按 本办法执行。第七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 内应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村民 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 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审批手续自行失效。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四到场”监管,即:规 划选址到场、开工放线到场、过程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第三十一条批准建设住宅的农户,施工前与施工单位(或 个体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并签订建筑安全生产责 任书后方可开工建设。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 单位必须具有相
7、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农 村村民住宅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承建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 全,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 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八章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第三十二条 鼓励盘活利用下列闲置宅基地:(一)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二)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一户一 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三)已按照相关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第三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腾退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因 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村级组织可参照县级制 定的集
8、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 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腾退后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 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 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腾退后 不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将宅 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村产业发 展和村庄建设需要。第三十四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住宅建设区域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级组织做好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调整工作,无法置换调整的,参照县级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村级组
9、织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第三十五条 经村级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村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或受 赠与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的, 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或赠与。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工作部门以及 村级组织发现违法建房行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及 时对违法建房行为进行依法处置。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移交追究相关责任。新建住宅竣工并入住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
10、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拆除。第三十七条违法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其 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审批机构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依法收 回违法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使用的土地。第三十八条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争议,并由村级 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使用权争 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已下发关于农 村村民住宅
11、建设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行、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生态环保、风貌协调的原则,禁止未 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第五条根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 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 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依法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组建 执法队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 能职责对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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