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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我区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强化重点 化工企业监控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区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 发展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内蒙古 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化工园区 (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立手续完备、管理规 范、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 突出、搬迁难度大、拥有较为成熟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的已建 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第三条化工重点监控点由盟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 名单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住建厅、 交通运输厅。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旗县(市、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 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企业厂区距离松花江、海河、辽 河、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 1000 米。(二)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 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和国家、自治区、盟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三)企业生产、储
3、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 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等有关要求。(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 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 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 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完备的安全监测监 控系统及平台,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生产 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 人员,具备安全、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六)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保“三同 时”制度,废水、废气等实现达标排放。企业设有完备的环保 监测监控系统及
4、平台,且覆盖所有排污口,并按要求开展自行 监测。危险废物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理。(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A)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自治区挂牌督办,不存 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 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 法取水问题。(九)已认定有一个化工园区的旗县(市、区),其辖区 内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五条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二)经过审计的上一年(或近三年)企业财务报告。(三)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或
5、近三年)企业纳税 证明。(四)企业土地使用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五)企业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材料。(六)企业具有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规划的发展规划。(七)企业厂区距离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干流及其 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1000米证明材料。(A)企业已投产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证明材 料可提供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环评、安评及其他需要办理的 前期手续批复文件)。(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六条 已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管理,盟市、自治 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
6、服务,持续提升化工重 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第七条 化工园区(集中区)外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 行。企业可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 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 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 游产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再增加,确有必要 新增的,应从所在旗县区域内予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化工 园区(集中区)外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维持现状, 不得改扩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 积极引导其搬迁至认定的化工园区。第
7、八条对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化 工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满足认定 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化工重点监控点企 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 改扩建。第九条各盟市应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对经营出现亏损 和经济效益变差的化工重点监控点应加强监管。第十条各盟市政府应建立化工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因 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 取消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 的撤销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一)违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三)有逃避监管行为的。(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条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化 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每三年应进行复核。第十二条 鼓励化工重点监控点向认定化工园区转移发展, 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 量。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 境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住 建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盟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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