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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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 害修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 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 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
2、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或机 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修复项目是指根据磋商或者裁判 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具体包括:(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 三方机构开展的修复项目;的修复项目。第七条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 会第三方机构修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生态环境 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磋商赔偿协议或诉讼裁判文书要求,编 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7日内报送赔偿 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二)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 修复。委托
3、第三方机构修复的,应当在修复施工合同中约定 修复方案预定目标及修复责任;(三)修复过程中确有必要对修复方案进行调整的,赔偿 义务人应当在修复方案调整后7日内将变更内容报送赔偿权 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重大变更的,赔偿义务人应当重新 组织专家评审,并在专家评审后7日内将调整后的修复方案 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四)修复施工结束后,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 部门或机构申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第八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修复,按照 以下程序执行:(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同级财政提出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申请,具体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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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生态环境 损害 修复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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