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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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 交易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 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 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 活动的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信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适应。第四条 省生
2、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 放权管理相关工作。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 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录审核、碳排放数据日常监管、碳排内的碳排放额度。(四)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按照相关方法学对温室气 体减排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量化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五)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特定阶段向市场投放 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市场通过公开竞争形成权威性价格 过程,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六)重点排放单位:是指年综合能耗或温室气体排放 符合全国或本省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要求的温室气 体排放单位,其边
3、界为单位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 范围。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湖北 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389 号)同时废止。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2011年,我省纳入国家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区域启动 区域碳市场建设,2014年3月,为加强碳市场建设,规范碳 排放权管理活动,我省制定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 暂行办法(政府令3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 年11月,为进一步激发区域碳市场活力,我省第一次修订 了管理办法,将控排企业准入门槛从年排放量6万吨标 准煤及以上降低至1万吨标煤及以上。2018年12月,随
4、着 机构改革,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由原发展改革委转隶到生态环 境厅,碳交易主管部门发生了变化。多年来,随着不断探索 和实践,我省碳交易在试点省份一直保持前列,也推动了“中 碳登”落户湖北。自2014年4月2日开市至2022年底,湖 北试点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3.75亿吨,占全国44. 3%,成 交额90. 72亿元。这些成绩的获得,管理办法发挥了重 要作用。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提出和国家碳市场启动等一系 列重要政策实施,对碳交易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 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
5、、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不断提升试点碳市场成效,我省的 碳交易管理办法也亟需修订。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碳市场部署需要。省 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依托中碳登建设全球碳交易注册登记 中心”,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 “推动中碳登创新机 制、丰富业态、拓展功能,打造全国碳市场和碳金融中心” 的目标任务,对进一步深化碳市场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同 时,省政府已将修订管理办法列入2023年省政府立法 工作计划。二是深化碳市场建设的必要条件。随着全国碳市场启动 上线交易,我省区域碳市场逐步面临着市场萎缩、流动性减 弱、碳金融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虽然湖北碳市场累计交易 量处于试
6、点碳市场领先地位,但年度交易量份额呈下降趋势, 市场纳入门槛总体较高,尚未纳入非工业行业。湖北碳市场 要保持领先地位,需要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降低门槛,扩 大行业覆盖面,提升交易活跃度,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法 制保障。三是争创碳金融中心的现实需求。随着全国碳市场启动 上线交易,各试点碳市场也在积极谋划、主动部署推动碳金 融发展。为更好地发展碳金融,试点地区正积极着手修订各 自的碳交易管理制度。天津、深圳已分别于2020年、2022 年完成管理办法修订。为更好地争创全国碳金融中心,我省 的管理办法也亟需相应修改。是加强数据质量监管的迫切要求。碳排放数据质量是碳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国家已就碳
7、排放数据质量工 作作出部署。管理办法既是规范我省碳市场管理行为的 重要准绳,也是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基本遵循。我省碳市 场交易管理制定时间较早,2014年出台管理办法,2016 年根据国家规定对纳入门槛进行了调整,之后未做系统性修 订,需要补充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要求。二、关于修订过程2023年以来,我厅会同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 简称省碳交中心)组建了工作专班,同时与司法厅积极开展 工作对接,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我厅在低碳试点专项资金中 安排课题对修订管理办法开展专项研究,组织项目承担 单位省碳交中心重点围绕我省碳市场运行实际情况、面临的 困难、国家最新要
8、求以及其他试点修订的管理办法进行深入 研究,并形成了管理办法(草稿)。(二)召开专家研讨会。召集碳市场、法律领域相关专 家对管理办法(草稿)进行逐条讨论修改,重点围绕碳市 场管理职责、碳市场扩容、丰富交易手段、风险防控、数据 质量管理、鼓励碳金融创新等方面进行修订。(三)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会同省司法厅、省碳交中 心赴广州、北京、襄阳、宜昌等四地开展实地立法调研,听 取省内重点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控排企业代表对碳市场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赴外省调研吸收其他试点碳市场先进 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广泛征求意见。2023年2月27日、3月23日, 分别向省直相关部门及地市
9、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两轮征求 意见,同时向厅各处室征求意见,同步在厅官网意见征集平 台征集全社会意见。截至目前,收到反馈有效意见40条(见 附件3)o我厅进行认真研究,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建议稿)。(五)组织专家评审。2023年3月30日,邀请了武汉 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单位的7名碳市场、法律方面的专 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从办法修订的规范性、可行性、完善性 等方面,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建议稿)进行评审。专 家组评审认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建议稿)思路明确, 框架合理,修订内容总体可行。会后根据专家组
10、意见进一步 进行修改完善。历经20余稿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 要求,我厅对起草的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廉洁性合 法性公平竞争进行了自评估,厅法规处从廉洁性、必要性、 科学性、合法性、利益冲突、公平竞争角度分析,该管理办 法修订内容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5月21日,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经我厅 第14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确定了湖北碳市场运行的主体 框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第二部分: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该部分明确了湖北 碳市场的纳入门
11、槛、行业,以及退出标准;并说明了配额分 配及清缴等工作安排。第三部分:碳排放权交易。该部分明确了湖北碳市场的 交易产品、交易机构责任等内容;并确定了湖北碳市场的风 险防控原则。第四部分: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该部分对控排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以及第三方核查工作的要求进行了说 明;并说明了主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监管办法。第五部分:激励和约束机制。该部分对湖北碳市场及相 关工作的激励机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控排企业、第三方 核查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第六部分:法律责任。该部分明确了对相关部门、重点 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湖北碳市场交易机构和交易主 体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
12、施。第七部分:附则。该部分对相关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说明。四、重要修改事项说明本次修订的主要考虑是在保持原管理办法框架结构 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对管理办法名称、完善碳市 场管理职责、碳市场扩容、丰富分配和交易方式、加强风险 防控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鼓励碳金融创新等方面进行 修改完善。(一)关于管理办法名称。参照全国和其他试点碳市场相关管理办法通行的名称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2月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结合专家评审会专家所提建议,将管理办法名称 由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二)完善碳市场管理职责。一是调整主管部门。随
13、着国家机构改革,应对气候变化 职能从发展和改革部门调整到生态环境部门,本次修订调整 了主管部门权责范围的相关条款。二是明确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责任。为统筹发挥省、市合 力,进一步加强碳市场的监督管理,本办法增加了市州生态 环境部门职责的相关条款。(三)碳市场扩容。随着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目前发电行业已从区域 碳市场中过渡进入全国碳市场,未来包括水泥、钢铁等行业 也将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我省区域碳市场面临着逐渐 萎缩风险。通过“降门槛、扩行业”的方式将有效扩大碳市 场覆盖范围,提升市场活力。一是降低碳市场纳入门槛。参照全国和其他试点碳市场 的现行做法,考虑到采用温室气体排放排放的计量单位(吨
14、 二氧化碳当量)比能耗的计量单位(吨标煤)更加贴近碳市 场实际和新能源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我们将碳市场门槛的 计量单位从吨标煤调整为吨二氧化碳当量。另外,碳市场门 槛从原年标准煤耗1万吨标煤(相当于2. 6万吨二氧化碳当 量)及以上降低至年排放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相当于5000 吨标煤)及以上。二是扩大碳市场控排行业。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行业纳入 碳市场管理,有助于充分发挥碳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价格 发现功能,实现全社会低成本减排的碳市场目标。本次修订 新增了 “根据碳排放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拟订年 度配额分配方案,明确纳入的温室气体气体种类、区域和行 业,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相关内容
15、。(四)丰富分配和交易方式。一是明确预分配环节。为延长排放配额留存时间,提升 市场流动性。本次修订增加了专门条目明确预分配环节,明 确了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 点排放单位预发配额。二是推动适时引入配额有偿分配。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碳 定价机制,有助于优化市场供需关系,激发企业减排动力, 提升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度,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促 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作用。本次修订增加了 “适时引入有 偿分配”的条款。三是丰富交易品种。为统筹促进碳市场强制碳减排和自 愿碳减排协同发展,助力多元化、市场化推动全社会低成本 实现碳减排目标、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转型。本次修订将原办 法的“
16、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调整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和其 他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产品:进一步丰富自 愿减排量交易品种。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的具体细则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制定。(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一是加强交易机构管理。交易机构负责我省碳排放权交 易的实际组织工作,如果没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管 理预案,将无法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另外机构工作人员日 常也会接触到交易数据、企业数据等各种机密信息。本次修 订参照全国碳市场管理办法对风险防控的相关条目进行加 强,强化了对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二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我省碳市场有丰富的市场主体, 除了 300多家控排企业,还有近1000家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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