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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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试行)一、为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 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 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 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结合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适用本办法。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部门作出人 力资源服务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情况核查工 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机构 实施核查。四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3个月 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下列事项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二)有明确的机构章程;(三)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 积不低于50平方米;(四)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 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 级2名以上;(五)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符合国家和我省网络安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五、核查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也 可以利用河南政务服务网、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等开 展在线核查。六、核查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核查工作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
3、,应当回避。七、开展现场核查,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人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 件,表明身份。八、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可以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提供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就核查事项询问有关人 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 情况和资料。九、核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十、核查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保守在核查过程中获 知的商业秘密。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对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确认,并作出以下处理:(一)履行全部承诺的,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未履行承诺或者未履行全部承诺的,责令限期整 改。经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未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承诺的, 依法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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