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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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知识整理汇总一、法律基础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的特征、形式和效力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总称。1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可预测性)2 .法的形式补充知识:我国政府组织架构权力机关(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行政权)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宪法(最高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XX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XX条例)-国
2、务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XX地方XX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 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 一种监督制度。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五)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交接1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1)各单位应当根据
3、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 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第、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 表、稽核、档案管理等。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 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4)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2 .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4、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4)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 及配偶亲关系。4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初级(助理级)、中级(会计师)、副高级(高级 会计师)和正高级(正高级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1)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2)初级、中级会 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3)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 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5 .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 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2)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5
6、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3)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6 .总会计师(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 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2)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 叠的副职。(3)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 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4)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 计师。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
7、家有关规定设 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 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7 .继续教育(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 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 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 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对会计
8、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4)公需科目: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 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8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的一种工作程序。(1)交接情形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注1: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注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 法性
9、、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准备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3)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 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 记录的连续性。三、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 .支付结算一一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 付、委托收款等结
10、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2 .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 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3 .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以及单位(含个 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4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 支付结算业务。(二)支付结算的工具1 .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一一 “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2 .三票一卡一一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3 .结算方式一一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4 .票据和汇兑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5
11、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网上 银行、第三方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三)支付结算的原则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仍然有承担付款责任的义务)。(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凭证和结算凭证。2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伪造: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
12、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 行为。(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4)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 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 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5)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 单位、银行 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6)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4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1)收款人名称: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
13、具有同一性。(2)出票日期一一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 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3)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 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四、票据结算方式(-)票据当事人1 .概念-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2 .分类(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己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 人、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票
14、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 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二)支票1 .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1)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3)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15、普通支票 可以用于支 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不得支取现金。(4)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 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2 .支票的出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 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无收款人名称)。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 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注: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相对记载事项一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
16、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 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注意事项-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 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3 .支票付款(1)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2)付款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 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 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4 .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使
17、用支付密码 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票人处 以票面金额5 %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 金额2 %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三)银行本票1 .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概念-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木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 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2
18、.银行本票的出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 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无付款人名称)。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 银行本票无效。3 .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付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ri起最长不得超 过2个月。4 .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退款和丧失-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 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 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四)银行汇票1 .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出票银行签发
19、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2)适用范围-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 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2 .出票(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 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早。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 字样。(2)签发并交付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 银行汇票和 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
20、“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3 .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 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 通知的有关栏内。(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 请人。(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 不予受理。(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
21、票无效。4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 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 一联,银行不予受理。(五)商业汇票1 .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 .种类和适用范围种类-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为其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 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22、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 票(个人不能使用)。3 .出票强制要求-(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 电子商业汇票办理;(2)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 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必须记载事项-电子商业汇票多两项,出票人名称和票据到期日付款期限-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 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4 .承兑(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 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 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银行承兑汇票的
23、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特别行政区的法-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制 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XX办法)-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5 .效力等级及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一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规章(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4)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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