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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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由葫芦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 日起施行。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3日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护渔港和海 洋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
2、、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促 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管理和海洋渔业船舶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渔港经营者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渔港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渔 港经营者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 履行职责。渔港经营者应当在渔港内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核对、登记进出渔港车辆、人员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渔港内的治安管理 工作。第二十八条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是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 够的休息时间。船长是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 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海洋渔业船舶污染海域和处置突发事件 方面,具有独立
4、决定权。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采取现场检 查、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异地委托等方式,对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实施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海洋渔业船舶进入渔港和渔港水域锚舶、作业,应当遵守渔港 章程,服从渔港调度安排,执行渔港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持疏散和防火通道畅 通,安排值班值守人员,并采取防风、防火、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第三十条海洋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不得超越核准的航区和抗风等级。海洋渔业船舶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 防自然
5、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 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返港的指令。渔港经营者应当为进港避风、避险的船舶提供便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涉渔“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 船舶,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拒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
6、 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返港指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渔港,是指专门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海洋渔业船舶停泊、避风、 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 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二)渔港水域,是指
7、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三)海洋渔业船舶,是指依法登记,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海洋 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海洋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海洋捕捞辅助船和海 洋休闲渔船等。海洋捕捞渔船,是指从事海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海洋养殖渔船,是指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的生产船。海洋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 等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海洋休闲渔船,是指以海洋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捕捞、养殖、采集、观光、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海洋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四)涉渔“三无”船舶,依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 in号)
8、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关于印发V “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 88 号)等认定。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推进渔港综合管理改革,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扶持建立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模式。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港、海洋渔业船舶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 安全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 港
9、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 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 事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 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渔港和出海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海警、海关、应急 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海洋渔业船舶管理的 相关工作。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加
10、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通报、共享等协作管理机 制,提高对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综合监督管理效能。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机制, 成立联合认定小组。需要联合认定涉渔“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小组应当对船 舶进行资料审核、实物勘验和数据比对,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 合认定意见。第二章 渔港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辽宁省沿海渔港 布局规划和渔业生产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沿海渔港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渔港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合理利用岸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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