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96-2023 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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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12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12962023 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for court sharing system 2023-05-29 发布 2023-06-29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1296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1 5 基本要求.2 资源共享.2 5.1 信息共享.2 5.2 服务共享.2 5.3 6 建设要求.2 组织建设.2 6.1 队伍建
2、设.2 6.2 场地建设.3 6.3 数字化建设.4 6.4 机制建设.4 6.5 7 运行要求.5 调解指导.5 7.1 网上立案.5 7.2 在线诉讼.5 7.3 普法宣传.5 7.4 基层治理.5 7.5 其他服务.6 7.6 8 评价与改进.6 附录 A(资料性)人员出镜和着装示意图.7 附录 B(资料性)共享法庭标志标牌设计样式.8 B.1 总体要求.8 B.2 标牌.8 B.3 墙面.9 B.4 桌牌.13 DB33/T 12962023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3、。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调解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宏伟、程建乐、夏强、孙雅和、韩麦田、冯亚景、张福军、张雪、陈辽敏、聂庆、万健滨、陶洁、聂小菁、邹家豪、郑玲、吴琼、许可才、韩一宁、郑心。DB33/T 12962023 1 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共享法庭的分类、基本要求、建设要求、运行要求以及评价与改进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镇街共享法庭、村社共享法庭、特设共享法庭的建设与日常运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
4、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
5、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 DB33/T 2175.4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4部分:网上服务 DB33/T 2349 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 DB33/T 23502022 数字化改革术语定义 DB33/T 2351 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DB33/T 2350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共享法庭 court sharing system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的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共建共享
6、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利用镇街、村社、行业组织的现有场所和设施,集成“浙江解纷码”等各类智能化应用,以实体化场所为支撑,依托数字化手段,整合各方法治力量和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普惠均等的法治服务。4 分类 共享法庭根据依托主体不同分为:DB33/T 12962023 2 a)镇街共享法庭: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治理中心、派出所及其联勤警务站、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共享法庭;b)村社共享法庭: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在基层行政村(居民社区)及部分较大自然村设立的共享法庭;c)特设共享法庭:依托金融、保险、邮政等营业服务网点,产业园区
7、,专业市场,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仲裁协会等机构、组织设立的共享法庭。5 基本要求 资源共享 5.1 5.1.1 应整合退休政法干警、“两代表一委员”、镇村干部、基层网格员、辖区民警、人民调解员、乡贤以及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能手、行业专家等各级、各类型解纷力量,健全类型化、专业化纠纷专项治理机制,实现调解资源共享。5.1.2 应以法治讲座、案例研讨、实战观摩、法院轮训等形式,对调解员队伍进行常态化、系统性的技能培训;应梳理辖区内高频诉讼典型案例,组建地区裁判案例库,为调解员开展调解提供案例资源和精准指引。信息共享 5.2
8、 5.2.1 应实现共享法庭与“浙江解纷码”、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民呼必应”、“民呼我为”等信息化应用场景的衔接贯通。应形成线上线下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一体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闭环。5.2.2 应建立共享法庭信息数据库和金融、物业、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应用场景,与其他相关行业业务系统开放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平台和功能贯通。5.2.3 应通过基层社会治理情况等信息共享,加强对敏感复杂纠纷的沟通协调,排查研判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隐患,并做好预警预防和协同化解。服务共享 5.3 5.3.1 应通过以案释法、庭审直播、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共享法庭普法宣传实效。5.3.2 应协助当事人完成网上立案、法律
9、咨询、诉讼指南、线上庭审、诉讼事项证明等诉讼服务,满足群众多元诉讼需求。6 建设要求 组织建设 6.1 应设立共享法庭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共享法庭工作的日常联络、任务分派、反馈督办、信息汇总等工作,履行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基层治理、法治培训等服务职能。队伍建设 6.2 6.2.1 人员配备 6.2.1.1 共享法庭应根据服务职能至少配备 1 名联系法官和 1 名庭务主任,可根据工作需求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及相应助手。DB33/T 12962023 3 6.2.1.2 联系法官应由县、区(市)法院的员额法官(或法官助理)担任,主要负责指导调解、诉讼服务、法治宣传、协调联络、调解培训
10、等工作。6.2.1.3 庭务主任应由乡镇(街道)干部、村居干部、网格员、调解员、律师、行业协会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相关人员、有关社会志愿者等担任,主要负责共享法庭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协助办理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事务。6.2.1.4 可根据纠纷实际需要确定指导法官,主要负责纠纷的调解指导工作。6.2.2 人员着装 6.2.2.1 在开展调解指导、司法确认、庭审、普法宣传等活动的特定场合,联系法官、指导法官、调解员、其他共享法庭工作人员及参与人员应着装整洁并保持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面貌;线上开展上述工作时,还应正对摄像头,保持坐姿端正,面部及上半身在画面中清晰可见(参见附录
11、A 的图 A.1)。6.2.2.2 联系法官、指导法官、调解员及其他共享法庭工作人员所着服装应能凸显职业特征,并按照该行业的相关规定配套着装。6.2.3 其他要求 应建立联系法官的选配、考核等制度,庭务主任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制度以及专职调解员的培训、考核制度等。场地建设 6.3 6.3.1 选址 6.3.1.1 共享法庭选址应结合当地基层治理工作实际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a)因地制宜。应优先利用现有办公场所,如镇街社会治理中心、村社社会治理中心或村(居)委会办公场所、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管理部门等办公场所;b)功能齐全。应具有开展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调解培训、法律咨询、智
12、能代办、基层治理等法治服务功能;c)设施完善。应有网络宽带覆盖;交通便捷,周边基础设施较完备;d)环境良好。应远离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6.3.1.2 镇街共享法庭和特设共享法庭应设有调解室、有可做普法宣传的场所,村社共享法庭应有可供调解或普法宣传的场所。6.3.2 场所命名 共享法庭场所的命名规则应符合以下要求:a)镇街、村社共享法庭命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共享法庭(地名)”;示例:临安区人民法院共享法庭(上田村)、上城区人民法院共享法庭(小营街道)。b)特设共享法庭命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共享法庭(机构、组织全称或简称服务站)”。示例:临安区人民法院共享法
13、庭(婚调委服务站)。6.3.3 标识标志 应配备共享法庭名称标牌、墙面装饰或桌牌(设计样式见附录B)等标识标志,各共享法庭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标牌、墙面装饰或桌牌的样式。其他标识标志应按照GB/T 2893.1、GB 2894和GB/T 10001.1等设置。6.3.4 设施设备 DB33/T 12962023 4 共享法庭应配备满足日常运行要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a)办公设备。应配备办公电脑、摄像头、麦克风等必备的办公设备,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文印设备等,也可与共享法庭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原有办公场所实行设备共享;b)信息化软硬件。应配备满足电子化办公需要的网络终端、共享法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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