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722-2023 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置规范(贵州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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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220.20 CCS R 84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7222023 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yout of urban road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2023-04-12 发布 2023-10-01 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T 172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符号.2 5 人行过街设施类型及组成.2 6 人行过街设施设置.3 7 人行过街设施布设要求.4 附录 A(资料性)人行过街设
2、施通行能力.10 附录 B(资料性)行人二次过街控制方式.11 附录 C(资料性)行人过街安全岛设置示例.14 DB52/T 172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智贤、赵亚钦、陈维明、唐冲、王媛媛、王小毅、袁利芳、郭鹏、李锟、方军、吴航、李雪鹏、苏永云、卢果、万年良、李宁、林纪、张道荣、刘燕霞、孙红兵、卜一凡、林鑫、龙顺、胡恒。DB52/T 17222023 1 城市道路人行过
3、街设施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的符号、类型及组成、人行过街设施设置、人行过街设施布设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城市道路交叉口和路段人行过街设施的规划、设计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筑限界 GB 50647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
4、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CJJ 69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688、GB 51038、CJJ 6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人行过街设施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为行人安全穿越道路而设立的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的标志、标线、隔离栏等设施的总称。3.2 平面人行过街设施 pedestrian level crossing facilities 在车行道的同一平面上实现行人过街的设施,由人行横道、人行信号灯、前方警告标志或标线、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等组成。3.3 立体人行过街设施 grade-s
5、eparated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人行过街设施与车行道位于不同平面上,是一种从空间上实现人车分离的过街设施,分为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两种形式。3.4 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signal-controlled pedestrian crosswalk 设置有行人过街专用信号灯的人行横道。DB52/T 17222023 2 3.5 信号控制交叉口 signalized intersection 用交通信号灯组织指挥相冲突交通流运行次序的平面交叉口。3.6 交通岛 traffic island 为渠化、分隔交通流和提供行人过街驻足而设置在路面上的各种岛状设施,
6、可用构筑物或路面画线设置。3.7 行人过街安全岛 pedestrian refuge island 交通岛的一种,当行人过街距离较长时,设置于路中,供行人驻足等待过街的一种设施。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per/(hm):过街设施通行能力单位,人/(小时米)。per/(tghm):过街设施通行能力单位,人/(绿灯小时米)。pcu/h:车流交通量单位,当量小汽车数/小时。per/h:人流量单位,人/小时。5 人行过街设施类型及组成 人行过街设施包括两种类型、四种形式,如表1所示。表1 人行过街设施类型及其组成 类 型 型 式 基本组成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信号控制 人行横道 人行横道
7、人行横道信号灯 安全设施 无障碍设施 无信号控制 人行横道 人行横道 安全设施 无障碍设施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人行天桥 人行天桥 附属设施 无障碍设施 人行地道 人行地道 附属设施 无障碍设施 DB52/T 17222023 3 6 人行过街设施设置 一般要求 6.1 6.1.1 人行过街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网规划、人行系统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并应与地形地貌、公交车站、轨道出入口、周边建筑等结合。6.1.2 道路平面交叉口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道路路段应结合道路等级、路段长度及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人行过街设施。6.1.3 人行过街设施应与该区域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保
8、障步行交通的系统性、连续性和便利性。6.1.4 人行过街设施与公交车站、轨道站出入口、大型商业设施及公共活动中心出入口、学校及医院等公共建筑人行主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 m。6.1.5 人行过街设施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交叉口类型、行人过街需求、行人过街安全、车流量、交通控制方式、地形及景观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6.1.6 在保障行人过街安全和方便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设置平面人行过街设施。6.1.7 道路平面交叉口人行过街设施应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与便捷,并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6.1.8 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型式的选择,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结合地上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周围
9、环境、工程投资以及建成后的维护条件等,进行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比较后确定。6.1.9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应与路侧人行系统相连接,形成连续的人行通道。6.1.10 在商业区、交通枢纽等人车密集地点,宜结合建筑物内部人行通道设置连续的立体过街设施,形成地下或空中人行连廊。路段人行过街设施设置 6.2 6.2.1 城市快速路过街设施应采用立体过街方式,其它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优先考虑平面方式。6.2.2 主干路相邻交叉口间距400 m、或次干路、支路相邻交叉口间距300 m 时,宜根据道路两侧的行人过街需求规划设置人行过街设施。6.2.3 在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当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宜选用立
10、体人行过街方式:6.2.4 机动车限制车速50 km/h。6.2.5 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 1200 pcu/h,或过街人流量超过 5000 per/h。6.2.6 在学校、医院等行人安全风险大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可规划设置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并同步配置无障碍设施。6.2.7 对发生涉及行人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地点,在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基础上确定人行过街设施设置事项,必要时可设置立体人行过街设施。6.2.8 城市干路路段上,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商场、旅游景点、文体娱乐场所、居住区、公交换乘点、学校、医院等人流集散点附近,应优先考虑设置信号控制人行横道。6.2.9 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符合下
11、列规定:a)双向机动车车道数达到或多于 3 条,或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 750 pcu 及 12 h 流量超过 8000 pcu 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高峰小时人流量超过 500 per/h 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b)不具备上述条件但路段设计车速超过 50 km/h 时,应设置手控按钮盒人行横道信号灯;c)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人群聚集地点及行人事故多发区域等有特殊要求,且无人行过街设施的,应设置人行横道线,并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6.2.10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不宜设置无信号控制人行横道:DB52/T 17222023 4 a)路面变窄或车道数缩减等易造成机动车拥堵
12、的路段;b)信号控制交叉口沿干路方向 100 m 范围内;c)弯道、坡道和驾驶人视距不良的地点;d)道路双向车道数4 条且无中央分隔带的路段;e)道路的设计车速50 km/h。交叉口人行过街设施设置 6.3 6.3.1 信号控制交叉口设置平面人行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相应人行横道信号灯。6.3.2 人行横道应设置在车辆驾驶人容易看清的位置,应与车行道垂直。6.3.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注意行人的警告标志,并应在人行横道上游机动车道上施划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6.3.4 当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宜规划设置交叉口立体人行过街设施:a)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
13、per/h,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过街人流量超过5000 per/h,且同时在交叉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 pcu/h;b)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 per/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 2000 pcu/h时。6.3.5 城市商业密集区、文体场馆、轨道交通车站附近的交叉口,可设置与周围建筑物直接连通的立体人行过街设施。7 人行过街设施布设要求 总体要求 7.1 7.1.1 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应进行现状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调查及设计年限内行人高峰小时流量预测。7.1.2 立体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应符合规划和城市景观要求,结合当地环境特征、交通状况、人流集
14、散方向及其行人流量大小等因素进行设置,建筑形式宜与周围环境有机协调。7.1.3 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其跨径、净高等应满足相关道路设计规范。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布设要求 7.2 7.2.1 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宜按相交道路规划断面布设,注意近远期结合。7.2.2 立体人行过街设施的地面梯道(坡道)口应与附近建筑物密切结合。7.2.3 立体交叉口的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结合立体交叉口的型式协同考虑,以行人过街安全便捷为主。7.2.4 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梯段或坡道占用人行道宽度时,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原有宽度或不应小于 3m,不足时应予拓宽。7.2.5 立体人行过街设施的地面梯道(坡
15、道)口附近一定范围内,为引导行人经由立体人行过街设施过街,应设置导向护栏;护栏断口宜与立体人行过街设施两侧附近交叉口的地形相结合,每侧护栏的连续长度为 50 m100 m;护栏材料应坚固,形式、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7.2.6 人行天桥的桥面和梯道(坡道)、人行地道的地面和梯道(坡道)应保障平整、耐磨、防滑等要求。7.2.7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处,均宜设置人行天桥标志或人行地道标志。7.2.8 人行天桥标志和人行地道标志应设置在天桥或地道入口处。若地面梯道(坡道)口不易找寻,DB52/T 17222023 5 应增设人行天桥标志和人行地道标志,并应附加辅助标志指示其入口方向或距离。人行天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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