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163-202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云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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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40 CCS Z05 53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 1163202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 2023-04-25 发布 2023-07-25 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3/T 1163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村庄分类.3 5 基本要求.3 6 水质水量确定.3 水量确定.3 水质确定.4 7 污水收集.4 一般规定.4 收集方式.4 收集管网.5 8 污水治理.5 一般规定.5 治理模式.6 处理设施.7 污泥处理.7 9 运行管理.8 附录 A(资料性)常用农村生活污水治
2、理模式.9 附录 B(资料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适用技术.11 DB53/T 1163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文件由云南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祥华、金竹静、张春敏、魏翔、侯娟、李佳钰、李文卿、夏训峰、刘勇丽、宋广清、王众、刘希平。DB53/T 11632023 1
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基本要求、水质水量、污水收集、污水治理和运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265 泵
4、站设计规范 GB 55027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70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 GB/T 38836 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 GB/T 38838 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建设技术规范 GB/T 402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50045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GB/T 513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CJJ 6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T 54 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
5、、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43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油水分离装置 HJ/T 24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斜管(板)隔油装置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DB53/T 11632023 2 HJ 576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9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
6、技术规范 HJ 2014 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4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池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BAT-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DB53/T 168 用水定额 DB53/T 95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冲厕、炊事、洗涤、沐浴等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以及农村公共设施排水、农家乐等场所产生的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ural area 对农
7、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污水收集系统 rural sewage collection system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沟)及附属设施,如户内管路、庭院污水收集池、入户支管、村级干管、检查井、沉泥井和泵站等。环境敏感区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文化保护区,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本标准环境敏感区主要为九大高原湖泊、赤水河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收集处理 rural sewage into urban sewers
8、位于城镇和周边的村庄生活污水经污水支管收集后直接输送到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集中收集处理 rural centralized sewage collection and treatment 村庄或一定范围内农户的生活污水经管网收集就近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分散收集处理 rural decentralized sewage collection and treatment 村庄单户或多户的生活污水进行就地收集处理的方式。DB53/T 11632023 3 4 村庄分类 为了便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的选择,本文件根据农村常住人口、区域位置等,把农村划分为3种不
9、同类型:a)重点村庄,是指位于环境敏感区,传统村庄、旅游特色村庄等;b)中等村庄,是指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常住人口大于等于 400 人的村庄;c)小型村庄,是指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常住人口小于 400 人的村庄。5 基本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管理方便、节能环保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地理环境、居民生活习惯、卫生防护要求,技术经济水平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集方式和治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综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需要,结合农村及农业的相关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施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对地
10、处城市近郊区、环境敏感区等区域的村庄,应优先治理,其余村庄梯次推进。污水处理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多雨水地区宜统筹考虑设施防汛排涝;高寒地区宜考虑设施防冻耐寒;山区宜因山借势采用生态措施,进行分级沉降、自然净化;坝区宜采取工程措施,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宜优先选择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技术,出水满足 GB 5084 等相关标准后,宜优先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灌溉。6 水质水量确定 水量确定 6.1.1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设施设计处理规模按日平均计。6.1.2 实地调查排水量时,宜根据经济条件、生活习惯、用
11、水现状、改厕模式等划分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典型村庄的代表性农户。污水排水量实地调查原则上应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的规定执行。6.1.3 对于缺乏调查数据的地区,可参考以下公式进行计算。Kn1000qQ (1)式中:Q 污水排放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天(m3/d);q 人均日生活用水定额,单位为升每人天L/(人天);n 常住人口数,单位为人;K 排放系数。注:K为排放系数,取值0.4-0.8。其中经济发达、管网完善、排放条件较好的重点村庄或常住人口较多的中等村庄排放系数取值0.6-0.8;经济落后、管网不健全、排放条件差的中等或小型村庄排放系数取值0.4-0
12、.6。6.1.4 农村居民生活日平均用水量可依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用水量标准取值,或按照 GB/T 37071、GB/T 51347、DB 53/T 168 等要求取值,或参考表 1。DB53/T 11632023 4 表1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类 型 用水定额(L/人 d)自来水入户,且户内有水冲厕所和淋浴设施的 80120 自来水入户,户内有淋浴设施,但无水冲厕的 6080 户内有给水龙头,无水冲厕和淋浴设施 4060 无户内给水设施 2040 水质确定 6.2.1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应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确定。6.2.2 实地调查水质时,宜根据经济条件、生活习惯、用水现状、改厕模式等划
13、分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典型村庄的代表性农户。污水水质实地调查原则上应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的规定执行。6.2.3 若无条件实地监测,可参考同类地区的调查数据,或参考表 2。6.2.4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放时应符合 DB 53/T 953 相关规定;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 GB 5084 相关规定;用于渔业养殖时应符合 GB 11607 相关规定;用于冲厕、道路浇洒、绿化浇灌、车辆冲洗等用途时可参考 GB/T 18920 相关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时可参考 GB/T 18921 相关规定。表2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参考取值表 单位:mg/L,pH除外 主要
14、指标 pH SS COD NH3-N TN TP 取值范围 6.58.0 80200 100300 1850 2060 2.0-6.0 7 污水收集 一般规定 7.1.1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村庄的总体规划,结合地形、水文、气候、基础设施现状、污水处理程度、回用需求,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7.1.2 新建村庄、传统村庄改造和具备条件的村庄优先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村庄宜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对雨水的控制应符合 GB 50014、GB 55027、GB/T 50045 的要求。7.1.3 不具备条件或降雨量极少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排水系
15、统。采用合流制的村庄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减少污染,且符合 HJ 574 的规定。7.1.4 冲厕等高浓度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再进入收集系统。厨房排水应经隔油隔渣后进入收集系统。工业企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禁止排入生活污水收集系统。7.1.5 农家乐、民宿、餐饮、美容美发、客事房等产生的污水宜单独收集处理;不具备单独处理条件,确需排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栅渣拦截装置等预处理设施,排入污水满足国家或省级标准规定的排入标准以及设施设计负荷。收集方式 7.2.1 分散式 DB53/T 11632023 5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式收集方式:a)位于山区、半山
16、区或丘陵地带,布局分散、地形复杂的村庄;b)人口数量较少(小于 400 人)或污水处理规模较小(小于 20 m3/d);c)生活污水难以集中收集,或集中收集管网的投资大于建造独立处理设施的;d)其他不适合或不需要大范围铺设集中污水管网的村庄。7.2.2 集中式 7.2.2.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庄可采用集中式收集方式:a)位于坝区,住户集中、地形平坦的村庄;b)人口数量较多(大于等于 400 人),污水处理规模较大(大于等于 20 m3/d);c)距离城镇污水处理厂较远(大于等于 3km),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可通过较大范围的管网进行收集的村庄;d)其他适合大范围集中收集的情况。7.2.
17、2.2 集中式收集可分为单村集中和连片集中两种类型。相邻村庄距离小于 2 km,且满足集中式收集条件的,可连片建设管网统一收集。7.2.3 纳入城镇管网式 距离城镇污水处理厂较近(小于3 km),人口集中,地形条件有利于建设收集管网,可将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就近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收集管网 7.3.1 村庄排水管(沟)系统应根据县城、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设计、分期建设。管(沟)网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远期村庄规划,并符合 GB 50014、GB/T 50445 和 CJJ 124 的相关规定。7.3.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
18、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管渠系统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管渠布置宜依据地形地势走向,沿主要道路铺设,定线时应尽量减少与河道、山谷、铁路及各种地下构筑物交叉。7.3.3 当排水管渠不能实现全程重力自流时,可在需要提升的部位建设泵井或泵站等污水提升设施。泵站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 GB 50014 和 GB 50265 的规定。7.3.4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 GB 50015 的相关规定。7.3.5 按照 6.1 的要求计算水量,确定管径。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污水管道按非满流计算。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管径不应小于 300 mm,污水干管管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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