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资产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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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资产管理制度4篇 一中(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治理制度 (一)学校固定资产应实行分工治理,做到权责统一。教学设备、电化教学设备由教务处确定专人治理,房屋、建筑物和治理用具由总务处治理,一般家俱、器具在统管与分管的根底上实行定位置、定数量、定治理人员。 (二)学校必需建立固定资产的帐卡制度,做到学校依据每一件固定资产的不同特点设立帐卡,予以登记,使用单位或个人也要按品名登记明细帐卡,以便查对。 (三)学校房屋建筑物应合理使用与准时修理保养。 (四)对学校专用设备一是制定技术治理制度,定期检查、检验与修理,使其常常保持完好可用;二是做到不经批准不准拆改;三是专项设备治理人员必需娴熟操作技术,考试
2、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四是主要教学设备(含电教设备)、帮助设备和动力设备等要始终保持其成龙配套的完整体系;五是对周密机械仪器应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制度、修理保养与交接制度,各学科、各部门对此应组织协作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六是要常常对师生员工进展爱惜设备的教育,提高其爱惜设备的责任感。 (五)对交通工具应妥当修理保养,围绕教育、教学、科研和经营治理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并建立有效治理制度,以杜绝不正之风。 (六)学校图书室的治理应由教务处制定严格的治理制度,使其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效劳,防止图书资料的损坏和丧失。 (七)其他财产也应区分不怜悯况,制定详细治理要求。 【第2篇】初中学校财产固定资产治理制度 初
3、级中学学校财产(固定资产)治理制度 一、学校财产治理的范围和标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馆图书、课桌椅、学生宿舍床、柜等作为固定资产治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设备单价缺乏500元、专用设备单价缺乏800元、非大批同类物资等物品。 3.消耗物品是指修理、修缮材料及小工具,劳技、试验材料及玻璃器皿,办公用
4、品等物品。 二、内部治理机构和人员财产治理职责 1.校长财产治理工作职责: (1)校长对其依法治理的国有资产负全责,严格治理、有效使用、保证财产安全完整是校长任职期内重要的经济职责。 (2)财产治理是学校重要的经济岗位,校长应当任用德才兼备、细致仔细、具有肯定专业根底的总务部门负责人和财产治理人员。 (3)组织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财产治理制度和监视检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状况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状况,以保证其治理意识的实施。 (4)协调、处理财产治理的重要问题,惩罚或处分违规违纪、玩忽职守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5)校长可以
5、亲自主管财产治理工作,也可以授权副校长或总务部门负责人代理行使该项治理职责,但校长应当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担当责任。 2.分管副校长财产治理工作职责: (1)在校长授权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财产的规划、购建、验收、安排使用、维护、清查、报废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拟订有关制度、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执行有关制度及规程。 (3)建议任用细心、仔细、负责并有肯定专业根底的财产治理人员并指导其工作。 (4)常常检查学校财产治理各方面的状况,发觉问题准时解决或汇报,对学校财产负详细组织和治理的责任。 (5)校长授权的其他财产治理职责。 3.总务部门负责人财产治理工作职责: (1)财产
6、实物账、实物治理单据是重要的会计资料,总务部门负责人对财产实物账、实物治理单据的建立、填写、登记和编制资产报表负指导和监视、检查的责任。 (2)帮助进展年终财产清查、固定资产的规划购建、清查报废等工作,对学校拟定的有关财产治理制度初稿有参加修改、提出建议的责任。 (3)监视并检查会计(报账员)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消耗物品等账务的报销、记账、结账等工作。 (4)校长授权的其他治理和监视职责。 4.财产治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财产实物账、实物治理单据的建立、填写和登记,编制有关资产报表,做好财产的验收、安排使用、维护、清查、报废等工作。 (2)妥当保管库存财产,堆放有序,防止霉烂变质,做
7、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财产使用状况,发觉问题准时解决或汇报。 (3)供应物品选购规划,保证供给。执行分发制度,坚持原则。对部门和个人领用的财物,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定期清查盘点,定期与会计对账,编制账账、账实核对单,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总务部门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财产治理职责。 5.会计员(报账员)财产治理工作职责: (1)按规定准时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消耗物品的报账工作,对入账的财产验收、领用、调拨、盘点单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展复核,发觉问题准时告知财产治理员订正。 (2)指导或要求政府财务治理(记账)中心,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
8、科目进展核算,并供应精确具体的财务账面资料,以便进展账务处理。 (3)在定期财产清查中负责与财产治理人员进展账账相符的核对工作。 (4)总务部门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财产治理和监视职责。 6.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财产治理责任: (1)指定部门财产治理责任人,领用、保管和维护本部门财产。 (2)领用财物时办理有关手续,保管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领用单,爱惜公物,做好财物的保管和日常维护。 (3)帮助清查盘点,损坏或报废时报告财产治理部门,调离岗位前通知财产治理部门办理移交或交回手续。 三、财产治理工作规程 1.建账建制 (1)委任财产治理员,配备专用电脑,统一使用“深圳市学校财产治理软件”进展固定资产、低
9、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治理。不得聘用校外临时人员担当财产治理员。 (2)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编码表”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固定资产会计账和实物账应同时核算数量、单价和金额。 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实物账(卡)可以只登记数量不核算单价、金额,会计部门对随购随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可以于购入时直接列支,但应定期检查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实物治理。 (3)使用统一的固定资产验收单、领用单、调拨单、盘盈盘亏报告单、报废单、设备标签等单据,各种单据上所列工程和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名完整。 2.购建和验收 (1)政府根本建立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依据有关部门提交的资料,作
10、为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处理,会计部门和资产治理部门同时根据表列数额及相关资料入账。 (2)接收其他部门或开发单位配套建立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经有关部门验收并办妥交接手续后,依据有关部门的资料,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会计部门和资产治理部门同时根据表列数额及相关资料入账。 (3)单位有偿调入、购入、无偿调入、自制、承受捐赠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由财产治理部门负责验收。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和工程,除依据合同、发票进展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对比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觉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资料不全等状况应准时向有关单位联系解
11、决。 设备验收后,必需准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发觉问题必需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 (4)财产治理员验收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会计记账部门、治理员各留存一份。 自制完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根据自制本钱入账,无偿调入、承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市场价值或重置价值估价入账。 (5)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后,治理员应准时记实物账,制作“设备标签”粘贴于每件设备的醒目位置。 3.领用、调拨和移交 (1)领用一般、常用的固定资产根据使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审学校财产治理员调查总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的程序由本部门财产治理员统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珍贵固定资产还需经过校长审批。 领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
12、单一式二份,会计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各留存一份。固定资产领用单必需根据内容填写完整,以便治理。 (2)固定资产发出后,治理员应将各个使用部门和使用人领用的固定资产打印清单保管。设备在学校内部调剂使用时,治理员应填制调拨单,并相应更改使用部门记录,不更改实物分类记录和会计记录。 (3)教职工在学校内部转变工作岗位时,学校人事部门应通知治理员变更其使用记录。教职工离校时将个人使用的财产交治理员收回并证明后,学校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财产治理员离岗时应在学校总务部门负责人的监视下办理交接。财产治理员离校时需由总务部门出具证明后,学校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学校财产(固定资产
13、)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别状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依时收回外借财物,如有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 4.保管、清查和报废 (1)根据归口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和保管,执行技术操作和维护规程,确保所使用财产的安全完好。 (2)每年十一月学校应进展年终清查,依据各部门(个人)使用清单进展清点,清点结果必需与会计账和实物分类账核对。漏记、错记的工程应准时调整,无偿调出、报废、盘盈、盘亏的财产应查明缘由,根据规定申报批准后准时调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处置和转让固定资产。 因根本建立需要经批准而撤除的原有房屋或建筑物,要根据有关规定供应相关拆建文件(批
14、示)等资料办理核减校舍、建筑物面积以及固定资产的手续。 (3)学校各部门闲置的财产应准时通知校产治理员调剂使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置本部门的财产。 5.治理和监视 学校理财小组、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以下状况实施监视: (1)是否建立健全了财产治理职责和内部治理监视制度。 (2)校长、总务部门负责人监视职责的履行状况。 (3)是否依财产治理规程的要求和程序工作。 (4)会计资产账、财产实物账的建立与核算是否合规,原始单据的填制、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5)财产的保管、维护和使用状况。 (6)财产是否认期清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7)财产治理人员的任用是否符合规定。 学校总务负责人依据会计法
15、和有关财经法规进展日常监视。发觉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会计资产账与财产实物账核算不合规,账账、账实不相符,财产治理工作违反程序,财产治理人员任用不合规等状况的,根据有关财务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准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马上向校长报告,恳求作出处理。 6.学校各级治理人员不能仔细、全部、合格履行职责的,由校长提出批判、限期改正或者调换岗位,情节比拟严峻的可赐予行政处分。因失职、治理不善造成财产丧失、短缺、损坏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担当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追究法律责任。 7.学校教职工有权对财产治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展监视、检举,各级治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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