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docx(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其次次修正2023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7 月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依据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的打算第一次修正依据 2023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的打算其次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路的建设和治理,促进公路事业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治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大路,包括大路桥梁大路隧道和大路渡口第三条 大路的进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大路建设大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国家鼓舞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大路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遥远地区和贫困地区进展大路建设第六条 大路按其在大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大路一级大路二级大路三级大路和四级大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建大路应当符
3、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大路,应当实行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大路第七条 大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大路大路用地及大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疼惜大路大路用地及大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大路大路用地大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大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大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治理监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打算
4、由大路治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大路行政治理职责第九条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十条 国家鼓舞大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争论,对在大路科学技术争论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大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大路专用大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治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供给运输效劳的道路其次章 大路规划第十二条 大路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进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进展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大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打算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
5、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帮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第十五条 专用大路
6、规划由专用大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大路规划应当与大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觉察专用大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 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大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打算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大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确定第十八条 规划和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大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开在大路两侧对应进展,防止造成大路街道化,影响大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九条 国家鼓舞专用大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大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大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 专用大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第三章 大路建设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大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大路建设的监视治理其次十一条 筹集大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大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8、国家鼓舞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大路建设进展投资开发经营大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大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需用于大路建设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大路,必需依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大路建设资金还可以实行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其次十二条 大路建设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展其次十三条 大路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其次十四条 大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大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9、规定和大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当大路建设工程的可行性争论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需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其次十五条 大路建设工程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次十六条 大路建设必需符合大路工程技术标准担当大路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大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商定进展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大路工程质量其次十七条 大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大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
10、则其次十八条 大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或者非法收取费用其次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大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赐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条 大路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大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大路建设工程, 应当严格依据规划进展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大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大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大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大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
11、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二条 改建大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需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 大路建设工程和大路修复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大路,应当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大路用地第四章 大路养护第三十五条 大路治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展养护,保证大路常常处于
12、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三十六条 国家承受依法征税的方法筹集大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大路养护资金,必需专项用于大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大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赐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大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大路建设和养护供给劳务的义务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大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大路养护人员进展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展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大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大路养护车辆进展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大路标志标
13、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大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留意避让大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因严峻自然灾难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大路治理机构应当准时修复;大路治理机构难以准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准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展抢修,并可以恳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四十一条 大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 由大路治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第四十二条 大路绿化工作,由大路治理机构依据大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大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
14、续,并完成更补种任务第五章 路政治理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对大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大路保护工作,并努力承受科学的治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大路治理水平,逐步完善大路效劳设施,保障大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大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展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大路或者使大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大路或者使大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不低于该段大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赐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