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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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 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09.02 【文 号】 【施行日期】1993.09.02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日期:1999 年 3 月 15 日 实施日期:1999 年 10 月 1 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依据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打算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
2、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经济合同的治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康进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其次条 本法适用于公正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确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承受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局部。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展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
3、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公正互利、协商全都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加强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需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七条 以下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局部无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局部的效力,其余局
4、部照旧有效。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其次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全都,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需事先取得托付人的托付证明,并依据授权范围以托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托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国家依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打算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
5、程工程等; 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需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需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需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需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
6、行合同的,依据担保商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担当连带责任。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假设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假设双方都是有意的,应追缴双方己经取得或者商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全部。假设只有一方是有意的,有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有意的一方己经从对方取得或商定取得的财产, 应收归国库全部。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给、选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7、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 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需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供给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需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协商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风格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8、价格下降时,按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四、交提货期限要依据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 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打算、打算任务书等文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根底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 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 建设
9、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给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第十九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依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工程、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力气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局部,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承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承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酬劳。承揽方对定作方供给的原材料,应准时检验,觉察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马上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
10、承揽方对定作方供给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担当赔偿责任。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承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 督,但定作方不得阻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酬劳、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其次十条 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方法。托运的货物依据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需依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
11、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展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其次十一条 供用电合同, 依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其次十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存货方托付储存打算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依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工程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 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保管方应依据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展验收,假设觉察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准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假设发
12、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担当赔偿责任。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供给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三条 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修理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假设出租方将财产全部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的全部方连续有效。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需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协商定。
13、其次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方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其次十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方法、保险费缴付方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状况进展检查,如觉察担忧全因素,应准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退。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假设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 保险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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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 合同法 199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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