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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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ICS93.160P55DB41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297201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2016-09-07发布2016-12-06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河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南省地台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12972016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质量监督注册.36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计划.47项目划分的确认.48质量评定.59监督检查.610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711核备核定.912质量问题处理.1313质量监督档案管理.13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登记表格式.15附录
2、B(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回执格式.21附录C(规范性附录)质量体系检查表.23附录D(规范性附录)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29附录E(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30附录F(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31附录G(规范性附录)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32附录H(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评价意见).33附录I(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34附录J(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35附录K(规范性附录)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36附录L(规范性附录)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
3、表.39附录M(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41I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12972016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水利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栋、孙觅博、蔡玉靖、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高翔、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雷振华、杨东英、苏航、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孟春丽、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戬。II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12972016水
4、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质量监督注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计划、项目划分的确认、质量评定、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核备核定、质量问题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5、收统一标准SL17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88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309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631SL639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703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DL/T516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JTG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利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水利行业和省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3.2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勘察、设计
6、、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参建单位。3.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1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12972016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水利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3.4质量行为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3.5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水
7、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水利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活动。3.6监督检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水利工程实体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检测活动。4基本规定4.1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负责、监理(监造)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4.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
8、)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4.3按“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由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4.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a)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b)国家、水利和省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c)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4.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a)具有相关工程专业学历,且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9、大专5年以上,本科3年以上,硕士、博士1年以上)的本单位在职人员;b)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c)熟悉国家、水利和省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4.6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期限从完成质量监督注册之日起,到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4.7大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宜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其他水利工程应明确质量监督人员。4.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质量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4.9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2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12972016a)复核监理(
10、监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派驻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投标承诺人员到位情况;b)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监造)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c)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d)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e)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评定和法人验收情况,核定(核备)工程质量等级;f)工程阶段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
11、10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权限:a)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b)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检测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c)对未执行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12、条文、合同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d)对派驻现场机构及人员情况不符合合同或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e)对参建单位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予以清退;对参建单位不能胜任职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更换;对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f)对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
13、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将不合格产品清除出场,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情节严重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g)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5质量监督注册5.1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登记表(见附录A),
14、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a)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和质量管理机构成立资料;b)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c)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与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d)招标文件;3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12972016e)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投标文件。5.2首次监督注册未包含全部工程建设内容的,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补充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登记表(见附录A),同时按5.1要求提交补充备案资料。5.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水利
15、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回执(见附录B)。5.4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未在开工前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在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补充)注册时,除提交监督注册的相关资料外,应同时提交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的机构组建等情况。6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计划6.1质量监督工作方案6.1.1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6.1.2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质量监督方式、监督范围、计
16、划监督期限、监督人员组成。6.1.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首次质量监督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印发至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6.1.4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补充注册后,质量监督方式没有变化的,可不再印发监督工作方案。6.1.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工作需要改变或调整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时,应重新印发质量监督工作方案。6.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6.2.1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分为总计划、年度计划、阶段计划。总计划在质量监督注册后编制,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初编制,阶段计划在分期工程实施初期编制。年度计划和阶段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写。6.2.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程基
17、本情况、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时间、质量监督方式、质量监督要求。6.2.3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编制完成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印发至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7项目划分的确认7.1水利工程按SL176和SL703的规定执行。7.2水利工程的枢纽房屋建筑工程按SL176和SL703或GB50300的规定执行,水利工程的辅助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GB50300执行。7.3水利工程的专用公路、桥梁工程按SL176和SL703或JTGF80/1的规定执行,非专用公路、道路桥梁可参照JTGF80/1执行。7.4水利工程的电力工程可参照DL/T5161的规定执行。4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
18、B41/T129720167.5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质量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类型,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报送监督人员初审。7.6监督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划分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根据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补充完善后,书面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7.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项目划分的主要内容:a)单位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单位
19、工程;b)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数量及主要分部工程;c)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类型。7.9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项目划分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7.10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项目划分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类型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重新报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确认。7.11单元工程划分按SL176、SL703和SL631SL639的规定执行。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共同划分单元工程。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按规定书面报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8质量评定8.1质量评定标准8.1.1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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