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_T 1275.8-2020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8部分:冶金行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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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73.060.01D52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1275.8-2020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8部分:冶金行业GreenmineconstructionstandardPart8:Metallurgicalindustry2020-07-17发布2020-07-17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6/T1275.8-2020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25矿区环境.26资源开发方式.37资源综合利用.38节能减排.49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510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5附录A(规范性附录)冶金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7附录B(规范性
2、附录)冶金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8附录C(规范性附录)铁矿采矿、选矿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9附录D(规范性附录)铁矿采矿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10参考文献.11IDB36/T1275.8-202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华根、周瑞龙、王庆民、龚敏、肖英才、何奕良、胡炳辉、聂晓亮、叶雨雷、钟豫、熊立、罗青、刘春根、郭明估。IIDB36/T1275.8-2020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8部分:冶金行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冶金行业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
3、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冶金(铁矿、锰矿、铬矿、钒矿、钛矿)行业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3306标牌GB31335铁矿露天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336铁矿地下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337铁矿选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50187工业
4、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DZ/T0287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TD/T103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绿色矿山greenmine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3.2矿区绿化覆盖率greencoverageratiooftheminingarea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3.3研发及技改投入inputofresearchanddevelopmentandtechnicalinnovation1DB36/T1
5、275.8-2020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3.4约束性指标obligatorytarget绿色矿山建设应达到的指标。具体包含:矿区绿化覆盖率、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污(废)水达标排放率、研发及技改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职工满意度。4总则4.1.1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办矿。主要要求如下: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
6、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采矿许可证范围及标高开采,无超层越界开采;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4.1.2矿山企业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的统筹兼顾和全面发展。4.1.3矿山企业应以人为本,保护职工身体健康。4.1.4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5矿区环境5.1矿容矿貌5.1.1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和生态区等布局合理、运行有序。主要功能区选址、布局
7、应符合GB50187规定。5.1.2矿区地面运输、供水、供电、卫生、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5.1.3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等功能分区应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矿石、废渣堆放规范,机械设备、物资材料摆放有序,场地保持清洁。5.1.4在生产区应设置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标牌,标牌符合GB/T13306的规定。5.1.5地面运输系统、运输设备、贮存场所实现全封闭或采取设置挡风、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进行防尘。5.1.6应采用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降噪处理。5.2矿区绿化5.2.1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5.2.2
8、矿山道路应保持完好,主要运输道路应硬化。在矿区专用道路两侧,因地制宜设置隔离绿化带。5.2.3应对露天开采矿山的排土场进行治理、复垦及绿化。6资源开发方式2DB36/T1275.8-20206.1绿色开发6.1.1资源开发应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影响,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6.1.2根据矿区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采选工艺。优先选择资源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扰动和影响小的采选工艺、技术与装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6.1.3应选用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采选工艺、技术和装备。6.1.4应采用绿色开采工艺技术,具体要求如
9、下:a)露天开采宜采用剥采比低、铲装效率高的工艺技术;b)地下开采宜采用高效采矿方法和充填技术。6.1.5应采用绿色选矿工艺技术,具体要求如下:a)新建矿山应在充分选矿试验基础上制定适宜的选矿工艺流程。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主矿产及伴生元素应得到充分利用;b)宜采用节能环保型选矿工艺;禁止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技术;c)对复杂难处理矿石宜采用创新的工艺技术降低能耗,提高技术经济指标,或者采用直接还原等选冶联合工艺。6.1.6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应符合附录A相关要求。6.1.7配置车辆冲洗装置,车辆驶离矿区不带泥、物料不洒落。6.2矿区生态环境保护6.2.1应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
10、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6.2.2排土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有关规定。6.2.3土地复垦应恢复土地基本功能,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的原则,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TD/T1036的规定。6.2.4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6.2.5地质环境治理程度和土地复垦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暂
11、时难以治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把环境负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6.2.6应建立环境监测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对矿区环境进行监测并公布。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应符合DZ/T0287的规定。7资源综合利用7.1共伴生资源利用7.1.1应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7.1.2多种资源共伴生的冶金矿山,应坚持主矿产开采的同时有效回收共伴生矿产资源,主矿产开发不得对共伴生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对暂时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矿产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7.1.3选择适宜的选矿方法、优化选矿工艺,改善碎磨流程,综合利用共伴生资源。7.1.4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应符合附录B的相关要求。7.2
12、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3DB36/T1275.8-20207.2.1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应符合相关规定,有专用堆存场所。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7.2.2宜采用井下回填、筑路、制砖、制作建筑材料等途径实现废石、尾矿综合利用。7.2.3应建立采矿废石、尾矿加工利用系统,经济可行的矿山宜将废石、尾矿加工成砂石料、混凝土骨料、微晶玻璃、土壤改良剂等产品。7.2.4露天矿剥离的表土应单独堆存,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7.3废水处理与利用7.3.1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建设规范完备的矿区排水系统和必要的水处理设施。7.3.2废水应采用合理技术、工艺和措施洁净化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
13、。7.3.3宜充分利用矿井水,选矿废水应循环重复利用,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8节能减排8.1节能降耗8.1.1矿山生产全过程应建立有能耗核算体系,通过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三废”排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8.1.2应开发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宜利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变频设备及节能照明灯具。8.1.3采矿、选矿能耗具体要求如下:a)铁矿山开采单位产品能耗、选矿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b)铁矿企业宜通过节能技术和节能监管,鼓励达到先进能耗指标,详见附录D的规定;c
14、)钒矿、钛矿、锰矿及铬矿矿山开采综合能耗、选矿(或加工)综合能耗应低于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考核的限额。8.2粉尘和废气排放8.2.1应对爆破、装运过程及物料倒运点产生的粉尘进行喷雾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排放。8.2.2宜使用清洁能源设备,降低井下废气排放量,保证空气新鲜。8.3废水排放8.3.1产生的矿井(坑)水、选矿废水等应循环利用,减少排放量。8.3.2应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无害化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污(废)水达标排放率100%。8.3.3尾矿库、废石场(排土场)等贮存场所应建有截(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8.4固体废弃物排放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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