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最新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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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最新4篇】合同协议书 篇一 甲方:_ 乙方: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rmb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
2、:rmb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乙方代表(签章):_
4、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碳五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
5、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报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6、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
7、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
8、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
9、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
10、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
11、、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
12、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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