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士大夫司法程序理论与实践中的正义意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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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宋士大夫司法程序理论与实践中的正义意识 摘 要:传统法律在总体上的确存在轻程序倾向,以致程序诉讼法律不健全。南宋士大夫司法意识不断增加,程序正义意识慢慢形成,保持了诉讼程序中正性选择的德性基础,在主体诉讼权利、程序规章性、官员审案程序等方面都体现了中国式的正义。 关键词:士大夫;司法程序正义;公正意识;德性;程序规章整体上,中国传统纠问式司法审判始终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更加偏重实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形式上的成文法也并没有对审判程序过多涉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法律缺乏程序法律规范与基本原则精神。唐宋之际,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司法程序,尤其是南宋时期,诉讼程序有着诸多创举。士大夫在司法程序
2、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不断赐予其正义意识。宋明士大夫道统法统的核心价值中的意识就体现了法的正义、公正与效率意义,体现了其在正值性与适宜性原则上有了较多正义性意义的规定。1南宋士大夫特殊留意司法程序公正正义建设。然学术界偏向对传统司法精神宏观考察,鲜有传统司法程序正义的争论,本文以南宋士大夫司法程序中的正义意识为典型客体,以争辩传统司法程序正义进展。一、保障主体诉讼权利相对公正性意识现代法律理论要求当事人公正享有请求依法爱惜其权益的诉权,即提起诉讼之权,并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对于保持双方主体地位公正大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然在宋代之前,传统社会法律对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即诉权公正性的诉讼程序规定并不很
3、多,司法官员有很大的自主性,当事双方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南宋士大夫对诉讼双方的地位公正性赐予确定的关注。(一)主体资格的起诉权相对公正在总体上,宋代法律在理论意义与具体法条上都是坚持限制卑幼者对尊长者所享有的诉权。宋刑统规定: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两年。2(P366)朱熹明确主见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3(P656)在诉讼程序上也是维护尊长的确定权威。当然,这主要是立法意义层面。面对现实与具体法律适用,南宋士大夫在司法程序有着灵敏的法律运用与乐观的正义意识。即便是朱熹主见先论其尊卑长幼立法原则,也没有排解程序上卑幼者
4、的诉权。真德秀以文告的形式明晰了卑幼者的诉权:如卑幼诉分产不平,固当以法断,亦须先喻尊长,自行从公均分,或坚执不从,然后当官监析。4(P9-10)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收录了大量晚辈告长辈财产案例,如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判,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判,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判等,卑幼告尊长无疑是诉权相对公正的表现之一。宋律规定,女性的起诉须由父兄或子孙代理,无亲属代理时才由妇女本人陈告。但在实际案例中,大多女性告知的案件并不需要男性亲属代理。如清明集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判中,女使来安将罗柄妻起诉,司法官不仅受理,还判还财产。如胡五姐诉讼田产判中,尽管士大夫并不提倡在室女提起诉讼,但还是对在室女
5、单独起诉的禁止放松了,胡五姐也最终获得田产。女性所具有独立诉权,可谓宋代法制文明的一个很醒然的标志。南宋人口的流淌性很大,各地的户口流失严峻,各地方想方设法招揽客户以增加户籍人口,而客户通常是租他人土地耕种,在法律上处于不利的位置,但在现实案例中客户也取得了相应的法律地位,如苏轼认为:客户乃主户之本,若客户阙食流散,主户亦须荒废田土矣。5(P1036)能作为独立资格的民事主体进行诉讼,使州送宜黄县张椿与赵永互争田产判和主佃争墓地判都是客户作为原告以公正者法律地位诉田主的纠纷,确定客户(佃户)的诉权,确定程度上弥补了正式法律中对客户权益爱惜规定的缺失。(二)诉讼代理的高涨与限制拥有托付代理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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