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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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生猪和生猪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
2、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 商务、卫生、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境爱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便利群众、爱护环境、清洁卫
3、生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生猪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实行质量限制体系认证。 激励生猪屠宰厂(场)、养殖场、养猪合作社等实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战略,提高肉品品质。 第七条 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协作做好生猪疫病的预防、限制、扑灭等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生猪产品平安信息,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嘉奖。 其次章 生猪屠宰厂(
4、场)的设立 第九条 本市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爱护区、文物爱护区、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爱护范围内,并符合滇池爱护的相关要求; (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 (三)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等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四)敬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与回族等民族聚居区及所涉及的宗教活动场所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5、(五)不得阻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足够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四)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防治及处理设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间、急宰间、检疫检验
6、室; (二)有依法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 负责供应昆明中心城区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 (二)实行封闭式屠宰。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生猪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根据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提
7、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生猪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 (三)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由市人民政府托付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记牌,并刚好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记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冒用、涂改、伪造或者运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记牌。 第三章 屠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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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昆明市 生猪 屠宰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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