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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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篇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需马上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马上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状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快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帮助协作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事故单位应仔细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仔细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
2、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准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或供应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 2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六、每年 1月 15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工程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因工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详细治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批判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惩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治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有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第2篇】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4) 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四)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
4、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需马上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马上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状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快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帮助协作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事故单位应仔细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仔细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准时将
5、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或供应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 2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六、每年 1月 15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工程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详细治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
6、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批判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惩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治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有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第3篇】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5) 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五)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可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展
7、调查,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展处理,并在 90 天内结案。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 12 小时内上报工程局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原则上由工程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展调查,或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工程局派人参与,帮助事故调查组,并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展处理,在 90 天内结案。 三、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时,根据有关规定,因工伤亡人员的“用工形式”分以下四类填写: 1、属于总包本企业的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本企业职工”; 2、属于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分包企业职工”; 3、属于业主直接发包的企业职工(与我方无任何合同关系),在用工形式一
8、栏中注明“业主直接分包企业职工”; 4、非因工伤亡,但由于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其他”。 【第4篇】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需马上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马上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状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快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帮助协作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
9、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事故单位应仔细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仔细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准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或供应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 2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六、每年 1月 15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工程经理部、分公司
10、、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详细治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批判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惩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治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有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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