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与授权代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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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与授权代理协议书授信额度借款合同被授信人(乙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联系人:【法人】号码:【证件号码】居住地:【当前地址】 电话:【电话】乙方因【贷款用途】的需要向甲方申请额度授信,在自愿、平等、 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商议一致,当事双方允许由甲方向乙 方提供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授信额度、甲方赋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贷款金额大写】万元,授信方式为短期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 后可循环/不可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二、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三、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
2、用期限内甲方赋予乙方在同 一时点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四、甲方赋予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 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 审批和允许后发放。第二条授信的有效期限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月,即【贷款期限】,授信宽限期为一个月, 即授信额度下的所有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年月日。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 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求,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用款协议(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 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者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 利率浮动是在基
3、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三)日利率二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 场惯例计算)。(四)自助额度项下所有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 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实 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 三)。三、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 。四、贷款罚息与复利(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 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 五)1,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4、, 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 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五)2,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 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 率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五、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 新申请自助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 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对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 经审批允许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 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 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
5、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 务人必须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 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 评估。七、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者因信贷规模调整或者控制等 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住手发放借款或者解除 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相关约定,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第七条担保措施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 六。授信额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 人或者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二、
6、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 权不办理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 同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 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债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 第九条第二款约定采取措施:(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者保证人资信状况 恶化,或者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者故意毁损抵押物, 或者抵押物价值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减少,或者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 权的事件;(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
7、定,或者质物价值已经或者 可能明显减少,或者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者其他有损债权人 质权的事件。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 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 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第八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债务人办理个人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 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 提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 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
8、债权人处开 立的结算账户办理。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 款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 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 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 任由债务人承担。自助额度债务人不得在其指定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 结算工具的借记卡上开通办理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投资领域 业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第三方存管、房市、基金、黄金、 外汇买卖等。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其借记卡上开通上述业务功能 或者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采取暂停放款、提前 收贷乃至取销债务
9、人额度等各项措施。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条例或者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 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导致本合同无效,债务 人将即将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 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 划收相应款项。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具体 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文件的真实性, 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债权人对债
10、务人从事 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预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个人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 务人可享有债权人已开办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贷款业务, 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内贷款,债权人应当及时满足债务人的借款需求, 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者通讯等故障的除外。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 业务平台办理个人自助贷款的,贷款办理的时间以债权人在办理渠道 提示的工作时间为准。债务人在工作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者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 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及债务人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 的任何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八、凡与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一)约定的借记卡卡号 相符并通过验
11、证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 期足额还本付息。九、债务人使用自助贷款的,债务人有权打印、要求债权人打印 或者传真借款以及还款的电子记录,债权人应积极配合。十、债权人应当恪守对债务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任一债 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 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十二、债务人(含配偶)允许债权人就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其收入、 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 行监管机构、中
12、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 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者认可的信用征信系 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十三、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应配 合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 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四、在授信额度项下各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二)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13、);(五)涉入、即将涉入或者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纠纷;(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十五、如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形或者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纠 纷,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在上述情形未消除前或者未另行提供 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包括“自 助额度”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各类融资业务。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应 负责跟踪、调查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约定的情形并 及时通知债权人。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二
14、)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者缺乏偿债诚意;(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六)债务人拒绝或者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者借款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七)债务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 或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 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十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浮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叉违约
15、情 形的。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措施:(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二)减少或者取销债务人的贷款额度;(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者部份债务提前届满;(四)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或者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 息及其他费用;(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三、债务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 三款、第八条第十四款的约定,债权人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第十条交叉违约债务人及担保人浮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债务人对本合 同同时违约,债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 前回收融资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
16、责任:(一)任何借款、融资或者债务浮现或者可能浮现违约或者被宣布 提前到期;(二)任何担保或者类似义务未履行,或者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三)未履行或者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 件或者合同,或者存在未履行或者违反的可能性;(四)浮现或者即将浮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通知一、本合同项下通知或者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 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 即将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 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
17、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者文书,视同送达。三、任何通知或者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一个工作日;(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第十二条法律合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合用 法律。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七。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 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 或者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债务时止
18、。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正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赋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 或者债务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者权利的,均不伤害、影响或者限制债权 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 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抛却,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 下承担的任何义务。四、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 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 者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 不涉及争议部份的条款仍须履行。五、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
19、项合法费用,其中包括因提供融资而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等均由债务人承担。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一、对立约方的说明(一)债权人: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负责人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二)债务人1、债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件类型:证件号码:2、共同债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件类型:证件号码:二、授信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大写)元整。三、额度授信有效期本合同授信有效期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授信用途本合同用于(综合消费/经营/其他用途)贷款额度授信0五、自助额度(一)债务人以木人借记卡(卡号为:)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 工具。(二)在本合同第
20、三条约定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允许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为(币种)(大写)元整;自助额度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贷款用途为。(三)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1、借款基准利率选择下列第项:(壹)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贰)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2、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壹)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贰)绝对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或者减O(四)自助贷款的贷款本息偿还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壹)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贰)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按(月/季/其他周期)计息, 每一个公历(月/季末
21、月/其他周期)的日及借款到期日为结息日,到期结 清贷款本息;(叁)其他偿还方式:。(五)自助贷款的罚息率为: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 率上浮。2、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六、担保合同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七、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准,用款协议和对应的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第三条利率及费用一、授信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有效期内保持不 变,单笔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用款协议确定,还本
22、付息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二、额度承诺费。乙方按授信额的每年向甲方缴纳额度承诺费, 在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承诺在授信有效期内优先满 足乙方的用款需要,无论乙方使用或者足额使用与否,额度承诺费一 旦收取不予退还。三、账户管理费。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用款时,每月 需按用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在签署用款协议时 一次性支付。第四条还款 一、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的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应于每月还款付息日前在该账户内存入足额的资金以偿还当期到期债 务。二、本授信项下的贷款偿还方式由单笔用款协议确定。第五条提前还款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份或者全部贷
23、款本息,提前偿还 部分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其整数倍。第六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 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份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 利率计收逾期罚息。第七条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商议解决;商议不成,任 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壹式份,债权人、债务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九、补充条款甲方:乙方:日期:授信额度借款合同范文三债权人(下称甲方):姓名(名称):住所地:电话:债务人(下称乙方):姓名(名称):住所地: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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