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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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黄洌堵鱼”交室以泡金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范围和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等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冰雹、暴雨(雪)、低温冷冻、雷电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第三条【基本原则】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 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 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 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 会参与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第四章应急准备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灾害风险情况,组织编 制本级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汛抗 旱、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专项应 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 业单位、各
3、类公共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各类预 案要求制定具体应急方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方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 化,适时修订。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 的损失,规定应急管理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程序、 保障措施及恢复重建等内容。第二十六条【预案演练】专项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桌面推演、 实战演练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害情况,每年定期或 者在灾害高发期来临前组织由重点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参 加的自然灾害实战演练。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自然灾害防治需要,制定相应灾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 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七条【协同联动机制】减灾委员会和专项指挥机构应 当建立横向互联、纵向互通、信息共享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 毗邻地区的区域合作,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协同能力、保障能力。第二十八条【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 划,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以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专 业救援队伍为主要骨干力量,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 队伍体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应急救 援队伍。探索建立专
5、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救援队伍合作机制,采 取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方式,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第二十九条【专家队伍建设】减灾委员会和专项指挥机构应 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专家咨询制度,完善自然灾害防治专家 库。第三十条【社区减灾能力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和推进基层减灾示范社区的 创建工作,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建设,开展风险隐患排 查治理,支持社区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第三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和运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保障储备库的布点覆盖范围,优化储备布局,完善储备类型,丰富物资储备种类,加强应急物资信息化
6、管理。应急、财政、交通运输、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邮 政、民航等部门应当建立铁路、公路、水运、邮政快运、物流网 络、航空等应急调运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救灾社会物资、运输工 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以家庭为单元储备应急物品,提升家庭和邻里自 救互救能力。第三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种类、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 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统筹规划建 设为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明显标志。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 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灾物资和基本医疗设备
7、,并通过广播、 电视、手机、电子显示屏、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示避 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设备 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五章监测预警第三十三条【信息系统建设】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按要 求牵头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省统一的自然 灾害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自然灾害防治中的 监测、预警、预报、预防运用,提高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 风险早期识别、预报预警、灾情速报和评估研判能力,实现各级 减灾委员会和专项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在各种灾害风险、预 警以及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等相关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信息共 享。第三十四
8、条【灾害信息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应当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 或者兼职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灾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灾害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三十五条【灾害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 然灾害预警制度。按照自然灾害发展态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自然灾害 预警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 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
9、别、起止时间、可能 影响的范围、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第三十六条【灾害监测及预报信息】气象、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务)、农业农村、应急、林业、地 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的动态监测,及 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应灾种的专项指挥机构提供灾害监测预 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第三十七条【会商和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专项指挥机 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团队进行会商分析,对可 能发生的灾害及其影响进行评估研判,根据会商结果,认为可能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 单位报告和通报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广播电视、
10、报刊、手机短信、户外显示屏等各类传播媒介的 运营方、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第三十八条【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警戒区域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和专项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 案,对即将发生的灾情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第六章救援救灾第三十九条【启动应急响应】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应 当按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层级的自然灾害应 急响应。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灾情、 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灾害应对处置等信息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 府、专项指挥机构。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
11、者专项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 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结束应急响应。第四十条【处置措施】自然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 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报告信息,并组织基层组织和有关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 应急处置措施:(一)立即研究应对措施和方案,对救援救灾工作行安排部 署;(二)发布避险决定、命令,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宣布 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业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三)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搜救受灾人员,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疏散并受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四)划分危险区域和警戒区,依法采取道路控制及封闭,
12、实行改道分流、疏散规避等措施;(五)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物资及救援急需 的设备、设施;(六)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等公共设施;(七)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公民、社会组织、 志愿者队伍以及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有序参加救援救灾工作;(A)依法惩处造谣传谣、哄抢物资、干扰破坏救援救灾工 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九)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十)根据需要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一条【灾害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灾害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做好应急 救助工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粮食
13、和储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救治伤员,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 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四十二条【心理咨询和援助】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抚慰受灾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帮助查找失踪失联人员。第四十三条【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依法参与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积极参与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第四十四条【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 大自然灾害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及时向社会通报灾情发展、抢险救援、灾害
14、 救助等情况。第四十五条【应急响应解除】自然灾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解除 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第七章恢复重建第四十六条【灾情核定】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气象、林业、地震、保险等 部门和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核定统计受灾人口、经 济损失、因灾毁损房屋数量以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情 况。第四十七条【灾后救助】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 年春季,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 本生活救助。对通过基本生活救助生
15、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应当统 筹做好其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他救助的衔接。第四十八条【恢复重建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 害造成的损失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尽快恢 复灾区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统筹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城乡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合理确定 建设期限和规模。第四十九条【基础设施重建】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铁 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 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
16、施。第五十条【农林牧业重建】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务)等 部门应当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落实扶持政策,指导灾区农 作物改种补种、生态恢复,加快因灾毁损农业基础设施重建,协 助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及时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 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第五十一条【住房恢复重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 门应当为住房恢复重建或者修缮提供技术支持,应急部门应当核 实本行政区域内受灾民房恢复重建的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的 自救能力分类救助。实施自然灾害住房恢复重建或者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 程,应当尊重群众意愿,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文化。第五十二条【新建项目要求】新建的工程项目选址,应当开 展灾害
17、风险评估,符合灾害防治要求,避开可能发生洪水、山体 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隐患区以及环境 敏感区和传染病自然疫源。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资金物资保障】应急、粮食和储备、水利(务)、 自然资源、地震、林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需求 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防治所需资金和物 资供给。加大对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边远地区的自然灾害恢复 重建资金支持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然灾害隐患治理、 救援救助、恢复重建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审计、财政、应急、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分 工,做好自然灾害防治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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