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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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论文摘要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 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个人信息的界定与民法性质以及 各国立法模式的区别,得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该借鉴立法主 导模式的结论,同时提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对个人信息本人以及信 息收集者或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等给 予明确的规定。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一般人格权 保护模式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资源作用,其作为一个法 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生理 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家庭等 一切可以识别本人信息的总和。近半个世
2、纪以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 护问题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而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在科技发展迅猛 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保护已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 护已经在各个主要发达国家展开,美国、西欧等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 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但是其远未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在我国 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这使得在信息 处理和传播技术广泛应用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得不 到规制,致使信息主体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完善, 将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仅仅通过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在个人信息本人权益保护方面 是远远不够的,还
3、需要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的义务。个人 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1)说明与提示义 务;(2)合理使用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4)侵权发生后的补救义 务。(四)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进行规定要使个人信息权利人的各项权益能够实现,我们必须对侵害个人 信息的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规定。目前,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 任的归责原则,学界普遍认同过错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够在为个 人信息产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的同时对个人信息本人的权益进行保 护。五、结论过去,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在信息时 代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个 人信息民法
4、保护已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个 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既具备理论基础,又具有现实必要性,立法的时机 已经基本成熟,相应的立法程序也已经启动。在立法过程中我国政府 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构建起完善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亟待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及民法性质分析(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保护前,我们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界定。目前, 由于各个国家在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上的不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 不一致,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1 .关联型定义在个人信息定义中,德国法强调“个人关联型”,根据个人资料 保护法中规定,在不能确定所收集资料的关联方的情况下,该法将不 受调
5、整。关联型定义强调信息主体特定,而且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过 宽,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的行为被放纵。2 .隐私型定义在个人信息定义中,美国等国家采用隐私性定义。美国Parent教 授认为:“个人信息是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者是个人极 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隐私型定义在着名的隐私权的发表之 后被不断丰富和发展,调整了包括私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以 及不实形象等,并且扩展到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3 .识别型定义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中,欧盟1995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 令属于典型的识别型定义。识别型定义同前两种定义相比,其所划 定的范围更加科学、宽严适度,因而也为国内多数学者赞同
6、。但是任 何一种定义也存在其不足和缺陷,识别型定义也不例外。在个人信息 的判断方面,识别型定义优势很难通过一条或者少量信息作出判断, 而是需要汇总多方面的信息才能够作出。止匕外,识别性的判断也受到 所处环境改变的影响。(二)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1 .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识别主体身份直接识别是指不需要借助个人的姓名、肖像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就能够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而间接识别则需要个人性别、兴趣、学 历等其他信息的辅助才能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2 .个人信息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涵盖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丰 富,涵盖了新的内容,主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
7、和财产状况以及活动踪迹等。3 .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限定,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限定为自然 人,而对于法人是否能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尚存在争论,有一些国家 将保护的主体扩张到了法人。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 人,主要是因为:第一,自然人和法人在保护范围和内容上存在很大差 异,不易将法人认定为信息主体;第二,由于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体现 的价值功用不同,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第三,如果对企业的信 息流通进行限制,从立法成本和执行成本方面来看会增大交易成本。(三)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分析1 .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个人信息应受民法保护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立法需要诸多理论 方
8、面的支撑,进而我们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必须理清。一般情 况下,认定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基础为人格权,可以具有财产属性。大 陆发行确立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制度,将姓名、肖像、名誉都 纳入到具体的人格权中而进行保护。隐私权范围比美国法上的隐私权 范围要小的多,只是与具体人格权并列的一种人格权。大陆法系的人 格权制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隐私权制度。目前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沿袭 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隐私受 到侵害时需通过名誉权制度来救济,如果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 照搬英美法系将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的基础,势必造成理论上的错乱。2 .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
9、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开始成为一种商品, 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其所体现的巨大经济价值越来越明 显。具体而言,个人信息财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是指个人 信息本人或者使用者出于商业目的而将其拥有的个人信息以商品的 方式进行转让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个人信息直接商品化可分为两种 情况。一种是个人信息本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出售。 另一种是除个人信息本人以外的信息占有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对其他 人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第二,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主体在对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加工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 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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