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docx
《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摘 要: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 件提出了不同于大于说和等同说的观点。关键词:紧急避险,限度一、紧急避险概论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是正当化事由之一。1正当化事 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称谓。大陆法系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英美法系称之为合法抗辩说,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则为排除犯罪性 行为。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 利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形式上是犯罪,而实质上却不是犯 罪的行为。2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对紧急避险做出了明确 的规定。紧急避险
2、被社会所认可,可以从“紧急时无法律” 3这句古老 的法律格言中得以反映。这句格言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 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 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尽管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肯定了紧急避 险的正当性,但对于紧急避险的性质,不同的法学流派却有着不同的 立场: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 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对个 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人定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功利法学派 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客观上不得已的措施,不存 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
3、如其来 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 相同。4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 负刑事责任,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只能表现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遇紧 急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利益 来保护较大利益,而不得损害同等利益与较大利益,既然如此,紧急 避险行为从整体上看或者说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就应当允许。5一般认为,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 件、补充性条件和限度条件。6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4、,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又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超过必要限度”, 实际上就是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在实际案件中 极其复杂,关系到是否适用紧急避险,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判断, 故又极其重要。关于这一点,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即前述中所提到的通说一一“大于说”,认为必须是“所保护的合法 权益必须大于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7另一种观点是“等同 说”,认为“在保全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其 为紧急避险。8我国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但是对紧急避 险的限度条件,刑法没有无明确规
5、定,而只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一 抽象规定,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二、以案说法在美国,曾经有一个十分典型的判例:在一次海船失事后,一只 救生艇上超载有9名海员和32名乘客,在暴风来临时,为减轻载重, 避免全艇覆没,几名海员把14名男乘客抛入海中。救生艇因减轻重 量而没有沉没。后来,被告人按过失杀人受审。法院认为,为驾驶救 生艇而留下几名水手是必要的,但多余的船员应先于乘客而牺牲,乘 客中谁应牺牲则需要用抽签办法决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6个月苦 役,总统也拒绝给予特赦。9笔者以为这个案例的判决存在着许多 值得推敲的地方。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杀人,定过失杀 人的罪名应该是
6、因为量刑的需要而做的一种变通。第二,如果在迫不 得已的情形下以牺牲某些人生命来救助另一些生命的行为是不被允 许的,那么六个月的刑期到底有多大的威慑力?(当然负有特定义务 的人应当先做出牺牲)。恐怕这种处罚的威慑远远无法超过在危急情 况下求生的欲望。第三,抽签的办法是否可行?如果条件允许,这当 然不失为一种好办法,每个人存活下来的概率都是一样的,而不再是 原始意义上的弱肉强食的物竞天择,其避免了主观上的任意选择性。 但是有多少紧急情况是可以让当事人有时间、有条件抽签的?可能抽 签的结果还未确定,灾难已经发生了。笔者以为,这个案例最引人思 考的地方还在于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的避险行为是否能适用紧急
7、 避险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在紧急避险案件中,衡量权益的大小时,财产权的价值大小是可 以直接量化的,止匕外,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生命权大于人身权,国家 利益高于私人利益,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当两相冲突的利益都是 生命权时,则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德国现行刑法典第34条规定:”为 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法益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违法。但要考虑所要造 成危害的法益及危害程度,所要保全的法益应明显大于所要造成危害 的法益,而该行为实属不得已才为之的,方可适用本条的规定。” 10 美国模范刑法典则规定:“行为人认为为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的伤 害或损害所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紧急 避险 限度 条件 思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