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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为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各项工作公正、 公开地进行,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水平,在全国环保系统实行 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简称环境监察“五公开”)。一、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环境监察机构内部机 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环境监察 人员要佩戴身份证件,接受群众监督。二、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及当 地的环境监察规章制度。三、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包括排污收费的各项标准及有关 规定。四、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定期发布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机 关、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五、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发布环
2、境监察部门常设举 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 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环境监察“五公开”的事项要在环境监察机构办公地点的显要 位置张榜发布。环境监察工作的有关制度、程序、标准、规 范等,可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公告。(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 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 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 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
3、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米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2、分类归档(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 防治设施目录;(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3、目标管理(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 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 理水平和处理效果。4、日常监察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5、视情处理(1 )正常;(2)异常: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 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者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 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
4、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 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6、总结归档(1 )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1、米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2、现场监察(1 )听取建设单位介绍;(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 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检查污染 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3)对无“环评”及“
5、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3、视情处理(1 )正常;(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 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 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 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4、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U1I、限期管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1 聚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2、现场监察按污染源
6、监察制度检查管理进度。3、视情处理 (1 )正常;(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 政处罚建议书上报。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1 米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者暂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订监察计划。3、现场监察(1 )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4、视情处理(1 )正常;(2)异常:对无排污证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 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 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
7、围填写环境 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 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5、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1、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 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2、排污量核定(1 )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 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 监督管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3、核算排污费(1 )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
8、污情况, 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 项收费”的征收额。4、依法征收(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 纳或者委托银行收款;(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逾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 定书。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 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6、解缴国库(1 )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 库或者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7、排污费减免缓(1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
9、或者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 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 按规定予以减免;(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者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 有误或者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 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再也不征收滞纳金。8、总结归档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 整理归档。七、环境保护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1、米集信息(1 )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3)污染管理需求;(4)环保自身建设要求。2、编制计划(1)环保部门会同
10、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度编 制污染管理贷款(津贴)资金使用计划;(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度 编制环保津贴费使用计划。3、计划执行(1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 津贴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3)按期收回污染管理贷款本息;(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 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4、财务管理(1 )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 金收支帐户;(3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
11、报、 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 表和其他报表。5、总结归档环保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 薄、票据、报表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1 及时取证对监察中发生或者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 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问询、调查笔录。2、陈述(1 )违法事实及证据;(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3、现场处罚(1 )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 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察机构存档。4、报告情况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二联、证据材料及问询、 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5、强制执行对
12、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 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1、立案登记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者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者控告的 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环境监察工作制度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 专业知识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 和工作方法。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 范。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 位技术
13、业务秘密。二、公开办事规则1、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4、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5、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6、执行任务时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2、调查取证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问询、调查笔录。3、按处罚权处理(1 )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 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4、审核决定(1 )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3)审议小组审
14、议处罚决定;(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 知书。5、送达签收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 的要注明送达情况。6、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 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1、现场处理(1 )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2)必要时通报或者疏散周围单位或者群众;(3)其他应变事宜。2、现场调查和报告(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2)调查取证;(3)事故速报;(4)事故确报。3、依法处理(1 )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15、;(3)落实处理意见。4、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十一、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1、登记立案(1)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3)调查准备。2、调查核实(1 )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2)取证、鉴定等。3、调解处理 (1 )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2)制作会议记要;(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十二、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1、计划管理 (1 )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制度拟定年度稽查计划;(2)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环境监察稽查。2、稽查范围(1 )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法
16、规 及规章情况;(2)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 监察职责情况。3、外部稽查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4、内部稽查(1 )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汇报;(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3)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4)环境监察现场稽查。5、稽查处理(1 )正常;(2)异常:对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向悖的地方法规、规章 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 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直至报请同 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份环境监察权限;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下级监察人员,建议其环 保行
17、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6、总结归档(1 )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察稽查报告;(2)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环境监察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强化环境保护 现场检查的力度,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环境监察信息资 料管理制度化,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国环境监察动态, 制定本报告制度。第二条环境监察报告按报告形式分为数据报表型和文 字报告型两种。数据报表型是指根据监察原始数据按照规定 填报的,以各种报表为主的报告。文字报告型是指对监察工 作综合描述、分析、总结为主的工作报告。第三条环境监察报告按内容和报告时间分为快报、季 报、半年简报和年报。快报主要合用于各
18、类污染事故和典型 事件处理报告,以文字报告型为主;季报主要合用于排污收 费、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各类数据阶段性统计,以数 据报表型为主;半年简报合用于半年情况小结,以文字报告 为主;年报合用于全年各类数据综合统计,以及综合分析和 工作总结,包括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第四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直辖市本辖区 各类环境监察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照规定要求,向上一 级环境保护局上报。各级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级环境保护局、环境 监察机构向其上报有关监察报告;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要求下 级环境监察机构向其上报有关监察报告。第二章环境监察快报第五条凡属反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 环
19、境事件、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及典型事例和执法建议等情 况,采用环境监察快报。环境监察快报要求一事一报。第六条属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的按照国家环保局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报 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七条环境监察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 织编写,分别报同级环保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第三章环境监察季报第八条环境监察季报反映当季环境监察工作量,通过 填报本制度附表所列内容反映。第九条环境监察季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填报,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机构。第十条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 报出,市(地)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
20、日前 报出、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报国家 环保局。第四章环境监察半年简报第十一条环境监察半年简报主要是对半年环境监察快 报、季报情况总结提出阶段性小结意见,简要报告半年环境 监察工作概况、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工作热点和典型案件、 事例。第十二条环境监察半年简报由地(市)以上环境监察 机构组织编写,每年一期。市(地)及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 7月15日前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同 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7月30日 前报国家环保局。第五章环境监察年报第十三条环境监察年报应全面反映本辖区全年环境监 察工作成效,由年度工作情况汇总和总结报告组成。环境监
21、 察年报应包含以下内容:1、辖区内现场执法情况;2、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情况;3、征收排污费情况;4、开展执法调查情况;5、自身建设情况;6、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第十四条环境监察年报由县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编 写,每年一报。第十五条县级环境监察年报于每年1月5日前报出; 市(地)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出,同时抄 报国家环保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国 家环保局。第六章环境监察报告的管理第十六条各类环境监察报告是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检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监察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十七条环境监察报告报出单位发现报出内容与实际 情况有出入是,应当即将纠正如实上报给报告受理
22、单位。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环境监察报告的管 理,将其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对各类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赋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谎报或 者逾期不报的,赋予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三、现场环境监察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 少于1次。2、对普通污染源及其污染管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 少于1次。3、对建设项目、限期管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 次。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管理 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 察。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
23、,及时进行现场监察。1、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3、现场巡视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4、认真问询,耐心回答有关问题。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 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 措施。五、征收排污费工作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 按时”的征收原则。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 费征收标准,发布监测数据或者污染量核定依据。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
24、户、统一管理。5、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 请,按规定审批。6、排污收费应按月或者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1、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 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者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 作,普通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掌握第一手资料。4、查处案件: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 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七、环境监察稽查1、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负有指导、 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2、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必
25、须积极参预上级组织的各项活 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3、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向上一级环境监 察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4、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监察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 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份环境监察权限。5、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中不适宜从 事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可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 监察岗位。6、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察人员须经上一级监 察机构审查允许,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 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意见。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1、坚持分级
26、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2、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 批办单位。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 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人来文、来函普通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 做好记录,普通不做正式复函。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 行。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九、环境监察档案管理1、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 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 及时修补、复制
27、。4、档案库存做到帐务相符,搞好档案开辟利用。5、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 出使用须办理借阅手续。6、非监察机构人员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须经监察 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7、需要摘抄、复制档案材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允许。8、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十、环境监察票据使用1、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2、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 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3、使用人应认真填写,浮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 废”章或者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4、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 告并声明作废。5、票据使用完毕
28、,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 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6、对已开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据,通过银行收款的,由 排污费财务人员查找,直接送达缴款单位的,由送达人查找。7、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三个月未入帐的票据, 由排污费财务人员负责追回。8、缴款单位将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正式介 绍信,经监察人员核对后方可补发,补发的票据应注明原票 据,并将介绍信附在新补票据存根上。十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1、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2、领用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3、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 确。4、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5、送达执
29、法文书,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6、 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十二、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1、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 证上岗。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 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 境护局或者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3、新上岗或者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五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 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管理论、科学 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 学习环境监察工作程序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1、计划管理(1)分列辖区内重点、普通污染源名录;(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订现场监察计划。2、现场监察 (1 )正常;(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3、工况调查(1 )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4、视情处理(1 )正常;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