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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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知识讲义博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团结本知识讲座共7讲:第一讲: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第二讲: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三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第四讲: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第五讲: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讲: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讲: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往往存 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譬如接触粉尘、井下作业、高空坠落、有 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 人身伤
2、亡事故的可能。直接接触这些危险因素或岗位的从业人员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许多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严重的教训之一,就是法律没有赋予从业人员获得危险因素以及发 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如果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就 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所以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 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 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安
3、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操作者,他们对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 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 权和自我保护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关注安全, 就是关爱生命,关心企业。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安全问题熟视无睹, 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和 人员伤亡;有的竟然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安 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
4、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 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 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并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 举、控
5、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J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由于生产经营场所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 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将会或者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 成人身伤害。比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 爆炸、煤和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 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 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
6、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 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J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 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 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 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
7、,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 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 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五讲: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总括起来,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8、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虽然政府不应再去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 削弱。近年来,虽然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重特大事故,但目前还存在有些地 方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支持、督促不够的现象,有的甚至存在为了地方经济利益,严重 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为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
9、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合理配 置政府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确保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 实施。(二)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 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一般来说,政府应协调、解决好以下问题和事项:一是部门之 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和相互扯皮的问题,目前这方面的问题还不少;二是本地区存 在的,在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三是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10、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提请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四是关闭不符合安 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淘汰安全隐患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等问题。如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小煤窑、小化工厂等五小企业。这些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难以解决的,需要由政府出 面协调、解决。(三)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 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
11、理J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 这一职责,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 施及时处理,如果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暂时停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 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包括 责令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并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组织查处。(四)应当组织有
12、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这是安全 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针对本地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持大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包括一旦发生特大事故时 的应急救援组织、程序、措施和协调。建立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 救援通讯系统、应急救援咨询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援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和经费保障系统等在内 的应急救援体系。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
13、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具体承担着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职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一)依法履行审批、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以下审 批、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1 .依法严把审批、验收关。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由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
14、,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 企业的审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实施上述审批或验收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既不能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也不能违反程序要求,更 不能不加审查就批准;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 .对依法应当经过审批、验收,而未经审批、验收即从事有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必须依 法予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15、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有未经依法审批或者验收合格的单 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提 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 .发现已经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对依法取 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安全生产条件会发生变化,原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可能不符合了,如果允许其继续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势必会给安全生产带来威胁。因此,负 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不能一批了事,必须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原来批准的生产经营单
16、位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撤销原批准。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
17、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 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有以下职权:1 .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权。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 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根据这一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生产 经营单位,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并进行检查:有权调阅包括 有关危险性设备检验和维修保养情况
18、、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危险物品管理情况等与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有权向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等有关人员 了解情况。2 .现场处理权。对于检查中发现诸如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未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 品等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对诸如未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等难以立即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还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立即采
19、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随时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健康的事故隐患,在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或设施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使用相关的设备、设施等。3 .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 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根据认 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采取查
20、封或者扣押措施。安全生产法讲座第六讲: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 案的制定、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事故抢救、事故报告、事 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正确理解本章的有产规定,对强化事故的应急救援,规范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具有重要意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 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按
21、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 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必要性如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 要。一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明确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是全面贯彻“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
22、 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意义重大;三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事故及时得到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会有效避免事 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事故的救援成本。2 .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此规定是针对当前我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 生的现状作出的,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这里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10人以上的事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23、救援预案时的 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工作,即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制定。而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此项要求在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中作出了规定。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计划、财务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对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定。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24、(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 措施;(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3 .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 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 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在安全生 产法第六十八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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