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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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 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公路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公 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 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 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 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
2、 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提升能力”原则。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 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农村公路建设, 积极推广应用资源节约集约再生利用、低碳环保、安全智慧 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 路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 特大桥、跨越规划技术等级四级及以上内河航道的桥梁、长 隧道、特长隧道以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隧道的农村公路项 目竣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其余农村公路项 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
3、可邀请市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邀请公安 (交警)、应急管理、管理养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参与。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 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 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 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 法给予处分:(一)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 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第三十九条违反
4、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 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 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 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限期改正。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 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相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 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5、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 府建议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 施按照农村公路条例定义。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2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参与拟定农村公路发展政策、 规章和标准并协助实施;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计划, 负责重要农村公路设计审批的行政辅助工作。市交通建设工程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交竣 工验收工作以及农
6、村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考核的行政辅助工 作。市交通造价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造价的行政 辅助工作,负责市级审批的农村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审核 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预算审核工作。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 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要求,将农村 公路规划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及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工作。应对农村公路交通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全面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支出 绩效目标管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 效自
7、评等工作。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管 理能力。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承担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 行代建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第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七公开”制度,将 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 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 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
8、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 建设程序进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适当简化建设程序,符 合条件的可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重要农村公路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一)技术等级为双车道四级及以上公路;(二)大桥、特大桥或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及 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三)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包含上述类型隧道的农村公 路。其他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城乡规 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协调,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路、站、 运”一体化,与国省道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有机 衔接。第十三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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