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539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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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 定百科名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书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陕西治理超限方法超限车辆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的管理,维护马路完好,保 障马路平安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 定。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
2、93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对一次监护 多个超限运输车辆的,按实际监护的路政车辆收取监护费。3、监护通行实行交接单管理制度,由通行证签发单位开具监护 交接单,沿途路政大队办理监护交接手续,监护交接单要逐级、逐月汇总 上报发证单位。4、承运人应当依据通行证确定的时间、路途、速度进行运输, 并悬挂明显标记。未按通行证规定运输、办理车证不符虚假通行证 或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超过通行证规定时间进行超限运输的,按无效证件对待, 责令其重新办证;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要予以订正,引导其按审批线路行 驶。(2)对擅自超限运输按规定收取补偿费、惩罚后,符合办理通行 证条件的,责令承运人补办
3、通行证,方可接着通行;不符合条件的, 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3)流淌稽查查出不符合规定的不行解体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干线 及农村马路应将违法超限车辆引导至接近的治超站处理;高速马路应就近 引导劝返出高速马路,计重收取通行费,并刚好上报高速马路治超办调查 和追究入口治超站责任。(4)各治超站查出车证不符、伪造涂改证件、无证超限运输等状况 的,要逐级上报到厅治超办,将其运输企业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五、超限运输的源头监管(一)各级运管机构要实行货物装载单位(包括货运企业、货运站场, 下同)登记、监管制度,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和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 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下,进行综合治理。(二)县(区)
4、运管所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应实行派驻人员、 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公布超限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 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防止车辆超限运输。(三)县(区)运管所要与货物装载单位建立合法装载、配载责任制。 要求在货物装运场地配备称重设备,建立货物装载登记制度,并按月报送 货物装载登记报表,包括车辆号牌、车辆轴数、车货总重、货物承运人、 货运起讫地、装载日期等相关信息。(四)路面治超与源头监管要建立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抄送制度。各市 治超办要按月将各治超站查处的超限车辆及货物装载单位的信息抄送同 级运管机构,由其追查超限装载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治超办,同时
5、抄报厅运管局。(五)县(区)运管所要将超限运输车辆及其所属企业、超限装载企 业的信息,按职责权限抄告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由相 关部门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并联合相关部门对马路沿线为超限运输供应分 合载场地的非法经营者依法进行取缔。(六)省、市运管机构要加强源头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 管方法和监管措施,加强货物装载单位的责任追究、惩罚和“黑名单”列 管力度,使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六、超限运输“黑名单”列管(-)对货运车辆、货运驾驶员、货物装载单位多次超限装载运输以 及抗拒治超检测等行为,实行“黑名单”列管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1、同一货运车辆或
6、驾驶员在一年内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2、同一货运企业在一年内超限超载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车辆总数5% 的。3、同一货运站(场)在一年内允许3辆次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的。4、同一货物装载单位在一年内为货运车辆超限装载、配载超过3辆 次的。5、超限超载车辆为躲避检测,闯站、逃逸、暴力抗法或假冒军警车 辆超限超载的。6、非法改装车辆或利用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的。7、无牌、套牌车辆超限运输的。8、车辆实际装载与通行证审批内容车证不符的。(二)厅治超办负责全省超限运输“黑名单”的列管工作。各治超站 将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超限运输车辆、货运驾驶员和货物装载单位 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
7、(复印件),按季度上报各市、各分公 司治超办审核汇总,各市、各分公司治超办审核后分别上报省马路局、集 团公司治超办,省马路局、集团公司治超办在每季末5日内报厅治超办审 定。(三)厅治超办审定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运输车辆、违法驾驶员和 货物装载单位,属于省内的移送厅运管局限期进行处理,属于省外的移送 外省治超工作机构处理。(四)厅运管局负责将列入“黑名单”的车辆、驾驶员和货物装载单 位信息逐级移交所在地运管机构,由所在地道路运输机构按陕西省超限 运输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陕交发(2009) 71号)进行惩罚, 并实行以下行政管理措施:1、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驾驶员,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
8、理 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 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2、对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运输货运企业,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记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要求整改, 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按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3、对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站场,要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对列入“黑名单”的货物装载单位,要责令改正,并按陕西省 治理马路超限运输方法有关规定处理,抄告相关部门。5、对超限运输车辆闯站、逃逸、暴力抗法或假冒军警车辆的,移交 驻站公安人员依法处理。6、对列入“黑
9、名单”的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 营许可。7、对无牌、套牌车辆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各治超站惩罚后交当地公 安交警部门处理。8、对列入“黑名单”的不行解体大件货运企业,在3个月内提出超 限运输申请的,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各单位对超限运输黑名单要刚好 处理,处理结果在每季末1个月内逐级上报厅治超办。(五)对超限运输“黑名单”及处理结果实行向社会公布制度。厅治 超办、省马路局、厅运管局以及各市有关单位应在门户网站将超限运输“黑名单”进行公布,并可在其他媒体进行公布。七、治超工作的责任倒查(一)各单位要仔细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制
10、度。依据“路面查源头, 下游查上游,出口查入口”的倒查方法,对超限运输车辆从源头监管、治 超检测、计重收费等各个环节,倒查超限运输的根源,追查相关责任。(二)运管机构应依据治超站、收费站供应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追 查货物装载单位超限装载责任,并追究运政监管人员的责任。(三)省马路局和各市治超办要强化治超站、收费站上下游之间放行 超限运输车辆的倒查机制,对只收费、罚款不卸载的人员追究责任。(四)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治超办要强化入口治超站放行超限运输 车辆倒查机制,严格依据超限车辆通行高速马路的出口信息倒查入口放行 超限车辆的责任。追究收费站只收费不移交超限运输车辆的责任。(五)各单位对明察暗访、
11、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发觉的问题,以及 厅治超办督查的问题,要仔细、刚好查处,对查处不力的要肃穆追究各主 管领导的责任。八、行政惩罚的规范管理(一)对超限车辆的行政惩罚应本着公开、公正和惩罚与教化相结合 的原则,严格执行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本 通知的处理规定。(二)对运输沙石、矿石等低值货物的承运人确因缴纳罚款有困难的, 可在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幅度内从轻罚款,但不得低于各惩罚幅度 的最低标准。其削减罚款要由承运人提出书面申请,治超站签署看法,报 上级主管单位审批。(三)超限运输的惩罚程序应严格依据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规定进 行,惩罚要以静态检测结果为依据,规范执法行为,完
12、善惩罚程序,健全 法律文书。(四)罚款确定与罚款收缴要遵循罚缴分别制度。对当事人向指定银 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治超站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按期交付指定银行。省厅在本看法下发之前的相关规定,凡与本看法不一 样的,均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二九年七月十日编辑本段超限车辆虽然制定了超限法规,但是对于一些不行拆卸大件,比如风力发电的 叶片,桥梁、冶炼等行业的大型设备,结构等,都采纳特别专用的车辆进 行运输。此种车辆一般为低平板半挂车,当然还有一些特别功能的车辆, 比如泵车,商用车运输车,等。(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
13、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 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 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 责、便利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
14、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的详细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在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马路工程技术标 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编辑本段其次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马路沿 线省级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 一进行协调。(二)跨地(市
15、)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 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马路管理机 构负责审批。第七条承运人向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时,除提 交书面申请外,还应供应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 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途和运输时间;(四)车辆行驶证。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前,其承运人应依据详细状况分别依 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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