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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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 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 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 原2021) 22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 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 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
2、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认定不改变园区现 有管理权属。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列入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园区及其范围内,相 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 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实施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 (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办法及本实 施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 园区发展情况(包括园区四至范围、建设面积、化工企业数量、公用 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智能化建设、经济发展等)报送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3、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6月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等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 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时,应由属地市(州) 人民政府组织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建 设标准的,报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符合建设标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工 作。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引导化工重点监控点逐步进 入认定化工园区。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 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4、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 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工信原材料(2021) 21号)同 时废止。实施细则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若有变动,按其最新版 本执行。晰。化工园区应尽量集中集聚发展,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区 多园”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本辖区内多个不连续的片区组 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 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的具 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
5、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 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第六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 关规划,且有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 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 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 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 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 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 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第七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单 位应具备化工行业咨询资质。总体规划
6、应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 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通过市(州)人民政府批复。产业规划应结合当 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 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市U忖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批复,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 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并 通过专家论证。第九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 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
7、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 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第十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 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 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第十二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 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 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
8、建设危险化学 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规范贮 存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 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 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 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 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 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
9、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 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 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 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 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 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 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第十七条 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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