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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承包协议发包单位(甲方):承包单位(乙方):合同名称: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人员及设备安全,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特签 订此承包工程安全协议,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人身安全的管理(一)承包单位必须合法使用能胜任工程需要的施工人员,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严禁使用未成年工、老、弱、病者(使用施工人员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 过45岁);更换人员要办理手续。(二)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证件的复印件应 交甲方备案,且不得冒名顶替;(三)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入厂手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 换施工人员必须重新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应遵守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违
2、规、违 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四)乙方负责管理厂区责任区内安全文明卫生工作的人员,乙方管理职能及安 全管理责任不变,发包单位只负责划分责任区及考核。(五)甲方应组织承包方,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协调、监 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并按照法律要求负担业主应该履行的安全责任。(六)甲方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作 业资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七)甲方负责审核、批准工程动火、起重吊装、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 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防腐工程、高空作业、临时 用电工程、封闭空间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 量
3、安全等危险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监督乙方动火、吊装等危 险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A)甲方协助乙方对入厂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厂规厂纪的教 育培训及考试;监督、检查乙方入厂人员进行入厂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九)甲方监督、检查乙方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十)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情况;(十一)乙方参加粉尘等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长期接尘工作 人员必须定期轮换;(十二)乙方参加施工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潜水作业 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乙方要如
4、实报告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资格状况;(十三)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 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提交甲方安监部备案,做到持证上岗。(十四)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编制有针 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乙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甲方审 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动火、起吊等重大危险作业均需每 次编写专项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报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十五)乙方加强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程和 作业程序。必须虚心接受甲方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成 率必须达到100%o第
5、二条 施工机具(含登高用具)的安全管理(一)承包单位使用的法律规定强制检验的施工机具,必须经国家有关监督检验 部门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 掘等设备必须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供所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合格证书、检验证明 以及目录登记表并登记备案,自己负责维护和保管;甲方监督、检查乙方施工机 械、安全设备、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等管理和使用工作;(二)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借用施工机具,需办理借用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 用,归还时保证机具完好,如有损坏按实际损坏价值赔偿;(三)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配合的工作(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 施中,应写
6、明双方的安全职责;(四)承包单位使用的脚手架,由承包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并实行合格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安全责任自负。第三条作业坏境安全管理(一)发包单位有责任向承包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坏境。如工作现场附近存在带 电、转动、移动设备或有毒有害物质,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做好安全交底,一 起做好断电、断水、断汽、防止机械转动、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安全隔离措施后,承包单位方能开工,未经同意,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在电厂区域开展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甲方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 乙方交底;(二)施工中需要开挖沟槽时应注意保护埋入地下的电缆、管
7、道、建筑物,发包 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批准后方能开工,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 筑物等;(三)承包单位负责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开展劳动安全技能培训 教育,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培训安全交底的内容和安全 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四)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通行,在指定区域开展作业,不得进 入未经批准区域,不得擅自动用所有的发电设备,发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办 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承包单位施工用机动车辆或其它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遵守厂 机动车管理制度,不得超速或违章行驶,厂内机动车辆限速10K
8、m/H,并必须保 证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完好;(二)承包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无证驾驶者,电厂有权进行处理或处罚。第五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一)承包单位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存放地点和标有危险品、重点防火部位等标志的区域;电厂有责任向承包 方人员讲明电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二)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危险区域作业必须经发包单位批准,在工作联系人带 领下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遵守该区域安全规定,作业前双方应共同做好安全措 施,不得从事外包工作票和外包工作联系单以外的工作;(三)承包单位带入厂区
9、的危险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地 保管和使用,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电厂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四)施工中动火作业应按电厂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发包单位监督下做 好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发生火 灾。第六条公用设施的安全(一)施工人员必须爱护电厂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电厂的 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二)施工人员使用电厂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合同中或相应 的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不得随意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一 经发现,电厂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如须临时接驳,须经
10、电厂有关人员批 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操作范围;(三)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施工需要变动者,须经电厂有关部门同意。第七条项目的安全管理(一)承包单位从事电厂发电设备检修、技木改造、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电厂的 工作票制度,使用外包工作票或外包工作联系单,特殊作业要办理动火工作票等 特殊作业票,遵守电厂的安全作业规程、规定;违反工作票有关规定电厂有权对 承包单位进行处罚。(二)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作联系人的监督和指导,发 包方有权纠正和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违章冒险作业等不安全行为;(三)承包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发包单位提交安全技术措施,
11、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保证施工安全;(四)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由承包方负责,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立项目 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项目经理为项目 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开工前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全程安全监护,并 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班前、班后会、周安全日活动等安全例行 工作,使作业人员掌握并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电厂的安监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 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五)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开启、关闭电厂运行设备。(六)承包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应
12、始终在工作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七)承包方的安全监督人员应经常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佩戴外委工程安全 监督人员的袖章。(A)承包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现场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注意事 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九)承包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十)承包单位施工中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和其它工作介质。承包单位使用发包 方的电源、水源、汽源、建筑物必须按合同规定,在发包方人员的指导下办理申请手续,禁止私接乱搭。临时用电应经发包方批准,承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联系施工电源的使用。(十一)应严格
13、按照工作票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作业,严禁随意扩大作业范围,作业人员不许触及工作界限范围以外的任何设备。需进入危险区或界定范围以 外区域时,必须在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由发包方工作联系人带领进入。(十二)现场外包工作负责人应保存以下资料: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安全技术交 底(发包方、承包方);外包工程项目的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第八条电厂安全保卫管理(一)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持有效通行证件进入厂区,项目 结束后应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二)门卫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外包人员的检查,严格外来人员进入厂制度,对 随意更换人员和冒名顶替者发现后及时告知电厂安监部,有安监部提出警告、
14、处 罚并清退出厂。(三)承包单位应教育施工人员遵守电厂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 在电厂开展违法、违纪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活动。第九条事故处理(-)乙方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火灾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 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电厂当班运行值长和安监部。集控室值长电话:2915900,安监部门电话:2915756、2915717,甲方火警电话:2915722,向其 报告事故的详情,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 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 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电厂设备损坏
15、事故,双方有 责任保护事故现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分 清责任。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善后处理),由事故的责任方负责。对肇 事单位和个人,电厂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清退,必要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双方应通力合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劳 动、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乙方责任事故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施工现场,取消 其施工资格,终止施工合同。(五)承包方累计发生重复性违章,须停工整顿,并将整顿情况书面报甲方、监 理,停工整顿期间耽误
16、的工期由乙方负责。(六)其它违约行为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处罚条款(一)该项目按照厂管理制度设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缴纳额为 工程造价的0.5-5%,但不得低于5000元,共计 万元。(二)凡违反发包方厂规、厂纪及安全管理规定者,按电厂管理制度、反违章管 理办法进行处罚。作业中出现3人/次以上违章作业,除按华能嘉祥发电有限 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处罚外,并视情况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30%。(三)承包单位发生违章现象,除考核承包单位外同时连带考核承包单位项目负 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金额的50%。第十一条安全责任一、发包方应履行的安全监督职责(一)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
17、各项安全要求;(二)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 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准许进入现场;(三)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四)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五)在电力生产特殊作业区作业或进行的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的 不安全隐患时,发包方应审查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措施,并按股份公司工作票和 操作票管理规定设工作联系人;(六)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
18、有交叉配合作业的情况,发包方应 协调有关承包方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七)对承包方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督 促承包方治理违章现象。二、承包方应履行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责(一)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向电厂安监部门 备案;(二)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 及施工安全措施;(三)复杂性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 查合格后实施;(四)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 作规程和电厂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有关规定。开工前应组织施工 人员学
19、习上述规程、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五)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 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同时向发包方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保证施工人员 能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六)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七)保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交电厂安监部门审查并登记备案;(八)按照外包工程工程费用概算的2%提取安全措施费,单独列支,单独使用。(九)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遵守发包方反违章管理的 相关规定,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 即向发包方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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