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五版) 第5章参考文书1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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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书一】义X义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X检未附不诉(2018)号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 X X, 土家族,初中文化, 农民,现住X省X市X镇X村X号(户籍所在地:X省X县X乡X村义组)。因本案于X年X月 X日被X市公安局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X市公安局X区分 局执行逮捕,X年X月X日经我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严XX,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现住X市X镇X村X号。辩护人卢X X, X 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X市公安局X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义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直起诉
2、。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和未成年才巳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X年X月X日凌晨X时许,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严某某和刘X X、严X X (均另案处理)在 X区X镇X路口,因琐事与张X来、赵XX和张X倩(均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张X来、赵XX 伙同张X倩分别持弹簧刀和匕首欲与严某某和刘XX、严XX打架,后被吕XX、郭X劝离 后步行往X区X镇X路方向行走。严某某和刘XX、严XX跟在其后欲实施报复
3、,途中打电 话纠集刘X东参与打架。张X来、赵X X等人见严某某和刘X X、严X X跟在其后,持弹赞 刀返回欲与对方打架,严某某和刘XX、严XX见状持木棍、木板与张X来、赵XX、张X 倩在X区X镇X路X商场路口相互殴打,后严X X与严某某和刘X X跑散。严某某和刘X X 接到刘X东的电话后与刘X东汇合,后在X区X镇X路X面包店前路段遇到张X来、赵X X、 张X倩等人,双方相互殴打。行为间,张X来持弹簧刀刺中刘X东的左胸部,后逃离现场。经 鉴定,刘X东系左胸部锐器创致左肺部破裂、到市动静脉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赵XX 的伤情构成轻伤,张X来、张X倩、吕XX、郭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附条件
4、不起诉人严某某于当日主动到X市公安局X区分局投案。本院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且犯罪 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一年,从 2018年X月X日至2019年X月X日止。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严某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
5、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 起公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 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X市人民检察院(院印)年 月日 【文书评析一】评析:从整体上看,本文书的写法没有根据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法
6、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的要求制作,尤其是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没 有体现社会调查的内容;二是没有详细列明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内容、考察方式等;三是没 有根据立法解释不允许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提起自诉进行相应调整。【参考文书二】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XX检未附不诉(20xx) X号犯罪嫌疑人XXX ,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汉族, 职业高中在读,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为XX省XX县XX乡XXX村X组,住XX省XX市XX县 XX街道XX路X号,无前科。X年X月X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于 XX月X日被刑事
7、拘留,年X月X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XX才口罪嫌疑人XXX的母亲,住XX省XX市XX县XX街道XX路X号;xxx , 犯罪嫌疑人XXX的父亲,住XX省XX市XX县XXX街道XX路XX号。辩护人XXX , XX律师事务所律师,受XX省XX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旨派。本案由XX省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侦查终结,以3口罪嫌疑人XXX涉嫌敲诈勒索罪,于 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XXX及 其法定代理人XX有权委托辩护人,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刘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为犯罪嫌疑人XXX落实了法律援助;委托X单位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犯罪
8、嫌疑人 XXX ,其法定代理人XX至IJ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分别听取了侦杳机关、被害人、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经本院依法审查杳明:X年x月x日,XXX因被害人刘x ( 19周岁)给其女友李XX ( 16 周岁)发暧昧短信,遂与刘XX ( 16周岁)、陈XX ( 17周岁)、赵XX (女,17周岁)及女 友李XX共同商量向被害人刘X索要钱财。陈XX、赵XX、李XX先用微信把被害人约至某酒 店,以李XX醉酒为由让被害人开房。进入房间后,陈XX、赵XX借故离开,之后又与XXX、 刘XX闯入,用言语威胁的手段逼
9、迫刘X写下人民币一万元的欠条,后实际获得五千元人民 币,用于共同观看球赛等消费。案发后,XXX等五人的家长在侦查阶段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 失,均获得谅解。犯罪嫌疑人XXX的父母及XXX所在的X职业高中班主任XXX、司法社工就 帮教XXX达成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 .报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借条,证实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其被逼迫写下 的借条情况;2 .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xxx的归案经过和情况;3 .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学校就读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xxx的自然人身份 情况、就读学校情况以及案发前无违法犯罪的情况等;4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犯罪嫌疑人XXX、
10、刘XX、陈XX、赵XX、李xx合谋敲诈勒索被害 人的过程;5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犯罪嫌疑人xxx、刘xx、陈xx、赵xx、 李xx的手机并在取证后发还的情况;6 .谅解协议书,证实犯罪嫌疑人XXX、刘XX、陈XX、赵XX、李XX分别与被害人达成谅 解的情况;7 .帮教协议书,证实犯罪嫌疑人xxx的父母及班主任老师、司法社工达成帮教协议情况。(二)被害人刘X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被陈XX、赵XX、李XX以微信形式叫到案发地点, 并为李XX在某酒店开房间供其休息,后来遭到分巳罪嫌疑人XXX、刘XX、陈XX、赵XX、李 XX的言语威胁,被迫写下一万元人民币的借条以及后来给付钱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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